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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被围殴用刀刺死施暴者

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被围殴用刀刺死施暴者

 

法院:属正当防卫无须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6-08-01 11:23 星期一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因新婚妻子遭工友调戏,丈夫陈天杰反抗却反被4名工友围殴,反抗过程中陈天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另外3人受伤。该案经法院一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终审后,最终认定陈天杰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宣判陈天杰无罪,且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14年过完正月十五后,重庆市云阳县的陈天杰新婚不久,为生计来到海南省三亚市打工。通过重庆老乡介绍,陈天杰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的建筑工地找到一份活干。随后,陈天杰让新婚妻子也来到三亚,一起在工地上干活。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天杰和妻子等人在工地上吃饭,同工地的木工周世烈、周世明、容浪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

    与往常一样陈天杰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陈天杰负责用手推斗车运送混凝土,而妻子则负责装卸混凝土工作。对于这对来自重庆的年轻农民工夫妇而言,能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多挣一点钱回老家盖新房,是他们最大的心愿。

    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情让他们毫无防备,当晚22时许,容浪、周世烈和纪亚练等人酒后出去玩,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几人看到陈天杰的妻子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上前言语调戏孙某。

    就在容浪等人对孙某调戏的过程中,同在工地干活的陈天杰推着斗车过来装混凝土。见容浪等人站在妻子身边,陈天杰问妻子怎么回事。孙某就把容浪等人调戏她的事情告诉了丈夫,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周世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天杰是不是想打架,随后陈天杰与周世烈等人发生争吵。周世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天杰,劝架的妻子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来。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对陈天杰拳打脚踢。接着,容浪和纪亚练捡起钢管继续追打陈天杰。

    陈天杰被几名工友围殴时,尽管孙某和另一名工友极力劝架,但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等人还是围住陈天杰乱打。被围殴的过程中,陈天杰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导致纪亚练等人受伤。见此,其他工友立即赶到,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等人立即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去。

    据介绍,被捅伤的容浪跑到工地地下室时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同时,周世烈事后被鉴定为轻伤,纪亚练和劝架的另一位工友为轻微伤。同时,陈天杰也为轻微伤。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天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中,城郊人民法院认为陈天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天杰再无伤害行为。

    对此,法院一审认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陈天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天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近日,三亚中院终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漫画/高岳

    正当防卫有法保护但别过当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三亚两级法院都认为被告人是在合法行使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本案承办法官李力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介绍,现行刑法还在1979年颁布的“老刑法”基础上,针对此前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款过于笼统的问题,增加了一项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天杰作为丈夫,在自己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他的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进一步解释称,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五个要件。第一,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第二,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者;第三,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第四,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卫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那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呢?李力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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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8/3 10:53:0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