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

金融
投资银行
知识产权
公司证券
诉讼仲裁
房地产

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姚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和肖像用于生产和销售的“姚明一代”产品及其宣传上。姚明认为其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武汉云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载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武汉云鹤公司在商品销售的宣传过程中,多次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将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型产品与姚明相联系,既侵害了姚明的姓名权及肖像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姚明以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汉云鹤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武汉云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为此,综合以上因素和考虑,依法判决由武汉云鹤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本案不仅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保护,且在确定赔偿数额上也相应选择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有广泛借鉴意义。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214.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1/8 14:56:4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