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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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 10期 总第 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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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第 10期  总第 50期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无处分权人出卖房屋,买受人是否应当返还

2、帮朋友驾车接人闯祸 被帮工人须连带赔偿


公司证券类:

1、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严格依法保护产权


金融类:

1、炒股的十二个法律风险

2、抢先交易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一


知识产权:

1、“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房地产类:

1、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诉讼类


一、无处分权人出卖房屋,买受人是否应当返还

    摘要:【基本案情】1997年,胡正刚(原告何彐妹之子,原告胡建与胡曾艳之父)与案外人曾冬梅(原告胡建与胡曾艳之母)共同修建了两层楼房一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001年,胡正刚与曾冬梅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屋归胡正刚所有。2003年10月14日,胡正刚因故去世,该房屋由原告胡建、胡曾艳、何彐妹合法继承,原告胡建、胡曾艳及曾冬梅共同居住其中。2007年12月,原告胡建与胡曾艳的继父肖家安将房屋卖给被告毛立芳。之后,被告毛立芳持有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搬离,但被告以其与肖家安的经济纠纷未理清为由拒绝搬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离三原告依法继承的胡正刚房屋,并立即返还房屋。被告毛立芳辩称肖家安与自己订立口头合同,将房屋以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其实际付款86000元,且买受该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后,宴请宾客以示庆贺,原告胡建亲自为其挂红布祝贺,原告胡曾艳也到场送了礼金,原告胡建、胡曾艳系共同商议后将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并非强行居住使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登记为胡正刚所有,在胡正刚去世后该房屋由原告胡建、胡曾艳、何彐妹合法继承,该房屋系由原告胡建、胡曾艳、何彐妹共同共有。肖家安虽系原告胡建、胡曾艳的继父,但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事后胡建与胡曾艳在被告毛立芳搬家时挂红布、送礼金的行为即便可以视为是胡建与胡曾艳对肖家安转让行为的追认、同意,但始终未得到另一共有人原告何彐妹的追认,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该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 ,肖家安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三原告有权追回转让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被告毛立芳虽然是善意取得本案争议的房屋,但其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讲,其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综上,遂判决:被告毛立芳将其占有的座落于原城关镇城北沿江南路、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正刚的两层楼房返还给原告胡建、胡曾艳、何彐妹。

    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里所指的处分他人财产,是指财产的买卖……等。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处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对该项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或者当事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所订立的合同便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案外人肖家安处分该房屋前没有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事后没有也没有得到原告胡建、胡曾艳、何彐妹的追认,肖家安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毛立芳虽然系善意取得争议房屋,但其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网址链接: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3,2010090894908263.html

二、帮朋友驾车接人闯祸 被帮工人须连带赔偿

    摘要:【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3日,是王某大婚之日,李某应邀到场祝贺。12时10分许,被告李某无证驾驶被告张某的轿车接亲朋好友参加宴会,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城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蔡某驾驶着后座附载邢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蔡某、邢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后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当日入住医院救治,于4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双侧胸腔积液等,支出医疗费42120.42元,后又复查支出医疗费450.5元。舞阳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7月31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蔡某颅脑损伤,后遗共济失调,所受损伤程度为六级伤残。李某为蔡某垫付费用33000元。后因几方协商调解不成,蔡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王某、车主张某及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116612.09元的责任。

    【裁判结果】该院认为:原告蔡某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其赔偿数额经核算有115873.8元。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112.80元。被告李某驾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外的部分计107761元,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此次事故是在被告王某办理婚宴时,由李某驾车帮王某接客人出的事故,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张某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112.8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761元和被告王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帮工人王某是实际受益者,因此与帮工人李某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网址链接:http://www.pan-li.com/article-5582060-1.html



公司证券类


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严格依法保护产权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企业产权受到侵害,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保障。《意见》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产权的法律和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巩固基本经济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有恒产者有恒心。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坚持严格保护产权的政策长期不变,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调动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家、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公民产权权益和创新收益,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推动形成鼓励公民通过自我奋斗、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造财富、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

    点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这一系统工程。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已经明确,我们要强化责任担当,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结合实际实化细化,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见到实效,使纲领化为行动、蓝图变成现实,努力开创我国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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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


一、炒股的十二个法律风险

摘要:1. 出借股票账户

  你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借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如果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是出借账户的话,你的这个账户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并将可能遭遇以下法律风险:

  一、对方将股票账户密码修改;

  二、强行平仓;

  三、资金转走;

  四、由于对方欠债,你所借用的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2.借钱炒股

  在借钱炒股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能会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比如向高利贷借款炒股,这将使你面临极高的民事风险: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以及极高的人身风险:难脱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人身、家庭安全。

  借钱时,你还可能签署空白借条或借款协议。对方可能直接拿一张空白借条让你签:出借人空白、利息空白、期限空白、本金空白、日期空白……如果签了这些空白借条,你可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比如你向张三借了钱,借条上出借人是空白的,后来你把钱还给了张三,张三没有把借条给你,过了几天,张三把借条给了李四,出借人填上李四的名字。李四再拿了这张借条要求你还钱。

  另外,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3.配资炒股

  配资炒股已经不是新鲜事,跟配资公司合作进行炒股,即使是配资公司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用户可能会修改账户密码,从而完全控制账户。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不明,到底是合伙炒股,还是借贷关系,谁也说不清。比如遇到一个不诚信的炒股人,在亏损之后,可能会将配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理由是:他是把钱借给配资公司炒股。

  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配资的性质。

  4.挪用资金或公款炒股

  一些公司的财务人员可能铤而走险,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炒股,他们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涉及的贿赂犯罪中,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谋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5.民间私募炒股

  经常有人会召集一群人,凑钱一起炒股。如果人数众多,这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6.委托炒股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纠纷:佣金支付纠纷、收益分配纠纷、亏损负担纠纷等等。比如亏损的风险负担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可能造成炒股盈利了,他人可以分成,但是亏损了他人就没有丝毫责任的后果。在委托炒股首先潜藏的就是专业风险;其次,受托人的道德与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通常都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全凭亲戚或朋友间的道德诚信制约。然而面临大额资金,如果受托人的诚信道德缺失导致资金出现问题,委托人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往往会陷入追讨无门的境地。

  7.合伙炒股

  跟人合伙一起炒股,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确,是合伙关系、借款关系,还是委托关系。还需要明确的是收益与风险负担比例,以免日后出现争议。

  8.股票咨询

  现在很多人炒股,但是他其实连K线图都不会看,每天就找网络上的各种“大神”、股票专家来荐股,按照他们的指令操作,甚至出会费加入所谓俱乐部,盈利后还要给付佣金。明确地说,荐股的一定是骗人的,真正的专家一定不会去推荐个股。所谓荐股专家,他们往往都有着自己的用心所在,不要被其利用,他们这种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

  9.炒股软件炒股

  有些人盲目推崇炒股软件、“炒股神器”,这些其实是社交型股票投资平台,不是实盘,与现实存有差距,而且还有诈骗可能,千万不要盲从。

  10.原始股隐名转让

  举例解释一下,比如某家公司有上市预期,股东将持有的原始股高价转让给他人,收取钱款后,公司最终没能上市,股东携款潜逃。原始股隐名转让,如果约定不明,或者上市失败,承让人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要慎买,即使买,也要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

  11. 房产抵押炒股

  这种抵押房产炒股的风险很大,而且这种做法为政策所不允许。由于这类投资者往往带着赌博的心态入市,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行情调整,哪怕短暂的调整都可能给其带来亏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如果股市下跌的话,那些抵押者很可能因失去房产使生活受到影响。

  12.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炒股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1)、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2)、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点评:从以上法律风险因素来看,可能很多股民在炒股过程中的行为都有所涉及,为了形成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并在投资过程中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股民应该学会防范以上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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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先交易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一

    摘要:[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买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人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人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人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人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人民币54626119.99元予以折抵,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财物分别予以充抵罚金、发还、存档备查和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驳回汪建中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抢先交易也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汪建中作为证券咨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先期购买证券,再向社会公众公布建议买人对应证券的咨询意见,最后提前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抢先交易行为。同时《刑法》第182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确规定了连续联合买卖、相互交易、自买自卖等三种操纵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模式,并以“兜底条款”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归人操纵市场犯罪的刑事规制领域。严重的抢先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罪明示规定的犯罪类型具有相同性质,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罪“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这一“兜底条款”将汪建中抢先交易行为认定为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赞同这一观点,汪建中抢先交易行为已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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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


一、“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摘要: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把低碳发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力争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运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低碳引领能源革命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有序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稳步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核电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推动雾霾严重地区和城市在2017年后继续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幅削减散煤利用。加快推进居民采暖用煤替代工作,积极推进工业窑炉、采暖锅炉“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0%左右。

    三、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6%。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有效控制三氟甲烷,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累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1亿吨以上,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森林蓄积量达到165亿立方米。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推进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草原灾害防治,积极增加草原碳汇,到2020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省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分别下降19.5%,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分别下降18%,内蒙古、黑龙江、广西、甘肃、宁夏分别下降17%,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分别下降12%。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在2020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其他区域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在部分发达省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设50个示范项目。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扩大到100个城市。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将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扩大到30个城(镇)。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将试点扩大到80个园区,组织创建20个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开展1000个左右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100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

    (四)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分片区制定贫困地区产业政策,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力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

    六、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将有关工作责任落实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

    (二)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机构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基础上,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需求统筹确立全国交易机构网络布局,各地区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建立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逐步健全交易规则,增加交易品种,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完善企业上线交易条件,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建立长效、稳定的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编制统一培训教材,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中心。组织条件成熟的地区、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示范,推进相关国际合作。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编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评估低碳技术研究进展。编制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相关研究。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定期更新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低碳试点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适时修订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等,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加强热力、电力、煤炭等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计算与监测方法研究,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国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发布平台,研究建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公报制度。推动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中央及地方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更好发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研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

    九、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参与落实《巴黎协定》相关谈判,继续参与各种渠道气候变化对话磋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持续实施,推动建立广泛参与、各尽所能、务实有效、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我国低碳转型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推动务实合作。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深化与各国的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和环境资金机构治理,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深入务实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设立并用好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继续推进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国际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

    (三)加强履约工作。做好《巴黎协定》国内履约准备工作。按时编制和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国际磋商和分析进程。加强对国家自主贡献的评估,积极参与2018年促进性对话。研究并向联合国通报我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省(区、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网址链接:6-11/04/content_5128619.htm


房地产类


一、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摘要:10月1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指标进行了简化。以下是本所对该《通知》的几点解读:

1、遏制建筑业市场“挂靠”现象

《通知》取消了各类建筑业企业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中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要求(保留了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要求)。此条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建筑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挂靠”行为,持证人员通过挂靠资格证获利的日子将不复存在。

2、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等职称的需求会增加

《通知》中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该条文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事前建筑师资质的审核转化为对在岗人员,尤其是在岗项目经理的监管,无证上岗被查处的几率将大大增加,这使得建筑业企业必须足额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所以,《通知》落实后,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等职称的需求反而会增加,这样也能保证施工的安全、合规。

住建部此举一是为了迎合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二是希望通过机制的改革整顿建筑业市场的一些普遍存在的如“挂靠”,“无证上岗”等问题。该政策落地后,将能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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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4、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网址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EyODQwNg==&mid=2649403635&idx=1&sn=df8a8b6d41bc1ce3cda8e21f29f8fe12&chksm=876b5bcab01cd2dc915007c189d95d0a3ac7f23670ba1cdc87796cd5502693a3403da2bf49d8&mpshare=1&scene=23&srcid=1213WgdEL7gCoBHQQyLTl625#rd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刘惠妮、张雪、乔少磊、颜娟娟、杜渐、张苏娟、翟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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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14 16:19:1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