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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30627010212756.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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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9 10:24:0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