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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思考:终身监禁,真的人道吗?

冷思考:终身监禁,真的人道吗?


2016-12-29 16:50:2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阅读原文 评论0条

        终身监禁是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仅次于死刑,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终身监禁是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会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那么,有无期徒刑,为什么还要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就人道主义吗?经济型犯罪更应该终身监禁吗……今天,我们来一场对终身监禁的冷思考吧!

 

        事实上,每个国家都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并非中国首创,但是在中国,终身监禁不是针对暴力型犯罪,而是针对经济型犯罪。在2015年刚刚通过的《刑(九)修正案》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终身监禁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这种终身监禁在欧洲多国应用广泛,比如德国曾制定过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以代替死刑,但最终被联邦宪法予以废止,之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满15年后可予以附条件的假释;另一种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终身监禁了。

 

关于终身监禁的立法情况

 

国内立法:

《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案例重现:

中国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

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终身监禁的国外案例

 

1、26岁的中国宁波留学生朱海洋,向来自北京的女留学生杨忻示爱被拒后,由爱生恨,于2009年1月21日在维吉尼亚理工大学学生活动中心的餐厅中杀死杨忻,并将她斩首。法官特克(Robert  Turk)表示,朱海洋因求爱被拒即将杨忻斩首,其残忍性是无法以任何合理的解释予以开脱,判处朱海洋终身监禁。

 

2、2015年2月,美国洛杉矶中国留学生翟某,张某和杨某因争风吃醋对刘某实施暴行,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剃掉头发逼其吃掉等,涉案家长涉嫌贿赂证人。律师解释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关于终身监禁的香港案例

 

23岁死者樊敏仪,遭多人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个住宅单位,被迫饮尿,吃粪,暴力殴打,燃烧身体等。死后又被肢解,烹尸,头颅被塞进Hello  Kitty内。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关于终身监禁的冷思考

 

1.有无期徒刑,为什么还要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说是无期,其实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也就是说并没有真正被永久关押的案例;而对于我国来说,终身监禁则是确定关押年限为关押直至罪犯死亡的刑罚。所以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在严厉程度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2.终身监禁就人道主义吗?

有句俗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但是随着终身监禁的出现,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句话了。因为当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马上死,一个是一辈子在囚笼里不见天日,有的人就会想起那句著名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句了。诚然,没有自由的生倒不如早一点的解脱。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仅次于死刑的刑罚”的说法也有待考证了。至于终身监禁真的就人道了多少,我的内心也充满疑惑:如果一个确定未来将在监狱度过余生的人,没有任何重获新生的可能,那么还能算是人道吗?

 

3.经济型犯罪更应该终身监禁吗?

理论上来看,贪污受贿的官员即使刑满释放也不会再回到之前的岗位上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真的到了需要用终身监禁的方式来让他们与世隔绝的地步吗?尤其和国外、香港地区的案例进行对比,更会发现,对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终身监禁只针对暴力型犯罪,而非我国的经济型犯罪的处罚方式。对经济型犯罪处以仅次于死刑的刑罚真的罪行相适应吗?

 

4.不得减刑的规定是否与刑法的改造功能相悖?

试想一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人,人生一眼望穿,减刑都是妄谈之事,这种绝望的境地恐怕是无人能体会了,那么在监狱里继续犯罪获得死刑可能反而成为了他们活下去的动力,那么这样的刑罚真的能对罪犯起到改造功能吗? 

 

坐穿牢底,悔穿余生,这也许与我国对经济型犯罪严厉打击的国情有关。新的制度也只是在试水阶段,这样的悔穿余生是否有意义还要继续观察,毕竟建成一套成熟的司法体系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项新制度都必然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自然亦少不了争议,而这些都要依据实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来慢慢改善,唯有如此,司法才能慢慢完善。


       作者: 刘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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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0 11:28:5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