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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以司改成果重塑律师行为模式

蒋惠岭:以司改成果重塑律师行为模式 | 法官说


原创 2017-03-13 蒋惠岭 天同诉讼圈


2017年2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2017年中国商事诉讼论坛暨经济新常态下民商事诉讼业务新发展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以“以司改成果重塑律师行为模式”为题,分享了其法官视角下新常态新格局下的民商审判。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文章为此次演讲内容。


*相关阅读:《蒋惠岭:以公正的司法制度塑造民商事诉讼的新格局 | 法官说》(点击标题可查看全文)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应用法学》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长。


蒋惠岭于1980年至198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以来,先后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作访问学者,2000年获蒙特利尔大学公法硕士学位。


1987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蒋惠岭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研究室、办公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司改办工作,曾负责起草司法解释、研拟司法改革方案、参与中央立法、从事专题调研等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97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自2004年起担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自2006年起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从事司法制度研究和改革方案起草工作,先后参与了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起草,并承担多项司法改革方案的组织落实、协调工作。


自 2015年6月起,蒋惠岭担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我们每一个人都司法改革的亲身经历者。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拉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之后,我们一直期待的时刻终于到来了。尽管我们的法律制度每天都在变,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我们带来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机遇。


在过去的三年里,中央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可以说是连续不断,非常密集,强度非常大。在2014年1月到2017年2月,中央深改组召开了32次会议,其中有23次研究通过了司法改革的方案,而且很多改革方案都是根本性的、体制性的。那么改革的结果是什么呢?最近中央专门对这些改革作了总结,最形象的说法是新型司法体制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而之后便是对“四梁八柱”进行完善,完成各项配套工程。


司法改革的成果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司法管理改革等。完成了“夯基垒石,架梁立柱”的工程,不管是法院的法官、还是检察院的检察官、还是律师、还是全社会,都在享受司法改革的红利。那么,司法改革的成果对律师未来的行为模式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这些天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虽然我参与过一些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方案讨论,虽然是同一个法律职业,但仍是感觉隔行如隔山。在这里,我斗胆提出自己的六点思考,而这些思考都关系到律师职业最本质的属性。


一.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构成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这个话说了很久了,或许大家都有点不爱说了。但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没有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力量。我国有32万律师,(改革前)20万法官、16万检察官,还有无数的法律工作者,人数也不可谓少,但总觉得并没有真正地拧成一股绳。这次改革着力促进共同体的建设。如果没有共同体的精诚合作,不是朝着同一个方向去看而是相向而动,这个法律共同体就没有了。或者即使名义上有,也不可能真正地有实实在在的共同体。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我们追求树立这种行为模式奠定了基础。我们以前的国家司法改革改形成法律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四个字可以说在中央的决策中正式确立下来。统一就是共同体,大家都能认可,从而法律职业的范围更加扩大了。


二.律师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


律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家,没有人会否认这一点。这一轮司法改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坚定、更加明确的行为模式,那就是律师要靠专业知识来说话,要靠职业技能来说话。律师朋友或许会说,我们一直在强调长本事、强调提高自己的技能,但我要跟大家讲,在一个法治环境里,影响裁判结果、法律判断的因素非常多,而这些因素可能是在非法治状态之下是一种常态,但是在法治状态之下却是我们要消除和克服的。现在法官越来越多地拥有独立的裁判权,因为法官本来就应当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法律的声音,所以有谚语称“法官是法律的喇叭”,他说的话就是法律的声音,法官作出的判断就被理解为法律的判断。但这是有条件的,应该是排除了各种干扰、干预、任性、情绪等方面的影响之后所作的判断。他必须是客观、中立的法官。我们现在所有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法官营造更好的环境。


在司法改革营造的这样的环境下,法律成为法官判断的唯一标准。那么,律师呢?你只有精通法律,理解法律,具备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的能力,你才能够说服法官,或者说服对方当事人。所以这就特别强调,律师在职业技能和职业知识方面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可能律师的工作方式是在办公室做各种文案工作,或者出庭代理当事人,这在形式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区别,但这一轮司法改革对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期待着实质性的变化。如果律师的这一认识跟不上去,还保持以前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则一定会落伍。


三.律师是履行特定职责的职业人士


律师和法官不同。虽然我们都是法律工作者,虽然我们有共同语言,但我们是各司其职的。律师的使命不是要作法律判断,而是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律师应当按照委托人特定的指示、委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调整自己的位置,遵守自己和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在这方面,律师和法官就很不一样,因为法官要履行公共职责,虽然我们都是职业共同体。


四.律师必须具备职业道德素养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重中之重,但我们一直并没有把它与职业共同体放在一起来考虑。一个职业最值钱的、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这个职业的声誉。一个职业人最在乎的就是同行们的评价。对于律师来说,对律师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同行律师,也包括法官同行、检察官同行以及搞法律工作的人。要评估大家是否认可你的职业能力、职业水平,首先是要看你的职业道德水平,你是不是以一种善意的良知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法治。如果说一个人具备很娴熟的职业技能,但是缺乏职业道德,这就成了最可怕的事情。30年前我们还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但当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能够获得民众一定程度的信任,主要原因就是当时这些同志的政治素质、公共道德水平都是比较高的。但在今天的法律职业化时代,只有这些已远远不够。职业道德成为衡量法律职业水平的根本标准之一。


五.律师是法官的同道


律师和法官虽然不是同事(尽管在其他很多国家是同事),但至少可以说是同道。很多国家把律师置于法院的管理之下,律师资格的授予、出庭资格的授予都是由法官来最后确定的,甚至把律师视为“法院的官员”。在普通法国家,当法官是律师职业发展的最高境界和最终追求。在我国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律师职业上的交集没有那么多,但就案件裁判来说,律师在大陆法系国家依然是法官最强有力的助手。法官除了自己审判案件之外,需要从律师那里获取对本案的理解,甚至很多情况下法官不必自己去查找法条或判例的,因为律师自然会把所有判例找来说服法官。所以我们说律师是法官的同道一点都不为过,只不过是现在因为各种机制和大背景有一定局限性,特别是我们现在司法改革的成果还没有真正渗透到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当中去。总体来说,这一点我们还是做得很不够的。


六.律师是纠纷解决者


律师的核心功能不是法律判断,因为法律判断只是他解决纠纷的前提。而对法官来讲,我们也一直在强调法院和法官化解纠纷的社会功能,尽管我们更强调法官的判断功能。习近平总书记也非常认可这个观点,指出司法权严格说来是一种判断权,而化解纠纷是这种判断权的客观结果和成效。当然,现在法院的功能也是多元化、多样化、立体化的,所以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承担着纠纷解决的功能,尽可能给当事人节省成本、为国家节省司法成本。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当中,律师的作用更加凸显。他们不仅仅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去和解、去谈判,同时是也纠纷解决者。在英国、美国,有很多律师特别是一些相对资深的律师不需要再去冲冲杀杀的时候,他们会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个纠纷解决结果,用他的能力、技能、威望来化解纠纷。所以,很多律师成为了调解员或者仲裁员。现在律师做仲裁员在中国是很普遍的,作调解员、中立评估人的情况也开始出现。法律服务多样化的趋势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和法律服务形式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最近还了解到有的公证处也在拓宽服务范围,甚至承担了法院的很多辅助工作,这也是很有益的探索。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也应当适应改革的要求,拓宽范围,作出更大贡献。


律师事业的发展,要依靠司法改革成果滋润。我们司法改革越成果、动作越大,律师事业的发展才会更光明。我长期从事司法工作,但对于整个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内心里都觉得是同道,是同一个职业,但又有各自职责,希望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在共同体当中的位置,能够推进在司法改革当中的作用,真正为司法改革的成功、为法治国家的成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中国这么多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如果真能拧成一股绳,法治一定会有更加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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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3/16 14:38:3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