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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政行为不合法,被法院依法撤销

征收行政行为不合法,被法院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谢先生一家生活在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某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并建有鱼塘从事水产养殖,过着平淡安逸的生活。后因当地规划建设,谢先生的房屋和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拒绝出示任何证明此次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在双方没有谈拢时,相关部门以偏盖全,咬住谢先生12年建的一小部分房屋,认定其为违章建筑。 黔西县规划局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黔规处字(2016)第000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3年12月12日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占地面积为41.13㎡,建筑面积41.13㎡的空心砖石棉瓦顶简易结构房屋一层。认为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所修建房屋。

   谢先生一家不服处罚决定,向黔西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3日,黔西县政府作出黔政行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黔西县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现谢先生一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黔西县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黔西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裁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黔西县规划局向原告谢先生下达黔规告字(2016)第0000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谢先生于2013年12月12日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成占地面积41.13㎡,建筑面积为41.13㎡的空心砖石棉瓦简易结构房屋一层。黔西县规划局拟对其作出“限三日之内自行拆除位于双桥村五组的占地面积41.13㎡,建筑面积为41.13㎡的空心砖石棉瓦简易结构房屋”的行政处罚,告知谢先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向黔西县规划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16年4月18日,黔西县规划局根据《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现场勘察图、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黔规处字(2016)第000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谢先生,作出限期拆除之行政处罚。

   经双方充分举证、质证,法院认定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黔西县政府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亦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故依法也应予撤销。故法院判决撤销黔西县城乡规划局针对谢先生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黔西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责令黔西县城乡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黔西县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中黔西县规划局提供了黔府函(2005)318号批复、《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图、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会审纪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照片、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会审纪要等证据拟证明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处罚合理正确。但是经双方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的送达地址是双桥村六组,存在送达地址错误问题;现场勘察图的复印件与当庭出示的现场勘察图原件不符,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会审纪要没有公章,因而黔西县规划局和黔西县政府提交的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勘察图以及送达照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法院认为规划局的处罚行为及黔西县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点评】

   依法拆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更是保障广大人民权益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各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广大人民群众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时也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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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8/7 15:26:2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