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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醉驾肇事后,同桌饮酒之人的责任分担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6日,云南省某钢铁厂职工常先生受朋友黄兴林的邀请共进晚餐祝贺升迁。参加饭局的还有黄兴林的另外3个朋友。常先生与这3人并不认识。饭间和在KTV中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时至凌晨,一起唱歌的李韬骑摩托车载方加品离开。因李韬已达到醉酒状态,又系无证驾驶,在骑行途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方加品身受重伤,变成“植物人”。事后,方加品的父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多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多达140余万元。原告一方认为,常先生等5名“酒友”作为成年人,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并且在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饭后还要返回住处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并导致李韬醉酒。二人将骑车离开时,常先生也没有极力规劝,因此是此悲剧发生的诱因。于是要求常先生等5人每人补偿方加品2万元经济损失。


综合本案案情和大量证据,杨律师认为常先生不应当承担方加品的损失,并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方加品要求常先生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

朋友聚会,有人酒驾肇事,共饮朋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身体或财产等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该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加品起诉的案由(即法律定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无过错是无须承担责任的。而方加品受伤的原因是驾驶员李韬醉驾,因此应由李韬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事先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酒后要驾车返回,席间仍极力劝酒,并且在临走时并未极力劝阻,那是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已经产生的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应当犯的错误,但是方加品并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此后发生的事情就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律师说法


酒后不能开车,这是大家熟知的原则。可是在“无酒不欢”的我国传统文化中,朋友聚会又难免喝酒。如果我们参加朋友聚会,其中有人酒后开车并导致事故,一起喝酒、吃饭的我们是否须要对此担责?这是本案引发的一个普遍性疑问,也是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毕竟在这个交往频繁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朋友,朋友聚会喝酒后发生事故又在所难免。

如果本案支持了对方的诉求,那以后朋友约出去吃饭我们是不是要先问:今天的饭局喝不喝酒?如果喝酒的话是否有人开车?如果他开车出事了会不会起诉我赔偿?这是很荒唐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并且法院也按照这样作出了判决,那我们可以断言:今后我们将不敢和陌生人在一起吃饭!

本案是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醉驾入刑”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一件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杨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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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4 11:32:2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