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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兽世界》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魔兽世界》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为,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现金担保。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游戏《酋长萨尔》也属于一款英雄打怪闯关的网络游戏,在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打怪的英雄和守关的怪兽形象设计成为每一款游戏吸引玩家的重要手段,故英雄和怪兽构成这些游戏的重要内容。经对人物、装备、地图等各种游戏元素进行比对,游戏元素实质性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法院认为《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商品和服务,游戏名称“魔兽”、“魔兽世界”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标题界面、登录界面和人物构建界面是《魔兽世界》的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据此,决定是否颁发禁令,应当首先审查原告胜诉可能性。

    我国及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原告暴雪娱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暴雪娱乐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据此,并结合原告暴雪娱乐官网及涉案合法出版物对《魔兽世界》英雄和怪兽介绍时的版权标记,足以证明其对所主张的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游戏中使用这些英雄和怪兽形象,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同时,根据查明事实,原告《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中国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故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构成知名游戏。又由于“魔兽”被相关公众视为《魔兽世界》的简称,“德拉诺”是《魔兽世界》虚构的地名,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构成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被告在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上线前后推出相似名称的游戏《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主观上具有搭原告游戏知名度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被告分播时代在宣传被诉游戏时多次提及魔兽世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游戏是原告开发或与原告有授权许可等关系的手机游戏,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七游公司是被诉游戏的开发商,被告分播时代是独家运营商且是被告七游公司的股东,被告动景公司经被告分播时代授权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服务,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具有充分依据。在原告胜诉可能性高的情况下,被告关于如果原告败诉将会给其及玩家带来巨大损害的抗辩,明显缺乏说服力。另外,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诉游戏软件是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不影响本案禁令是否颁发。

【律师评析】

    被诉游戏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被告侵犯其商品化权,诉求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引起业界对保护商品化权的关注。本案原告合理运用诉前禁令,一审法院也及时颁发临时禁令,使得被诉游戏迅速下架,有效避免了侵权范围的继续扩大。另,本案取得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较高的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适用。临时禁令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未提起诉讼之前或未获得生效判决支持之前就可以禁止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显然这是对权利人具有倾向性的强保护措施。但同时,被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而导致被申请人蒙受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待临时禁令申请普遍实行“积极慎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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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21 13:43:3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