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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 43期 总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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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 43  总第91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公司证券类:

1.上海破产法庭 | 《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金融类

1.银保监会新规: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适度拓宽金融资产收购范围

知识产权类:

1.以案释法 |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信息 被判赔偿原公司30万元

房地产类:

1.卖房者“一房二卖”!法院判令:返还首付款并按房价涨跌差价的60%支付违约金!

 

 

 

 

 

 

诉讼类

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摘要:《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其中出现了两次“分居”,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本文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单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分开居住”。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长期不再同一个地方居住生活的情形。这种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只是地理意义上的分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点评: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KeRPnBH4z0YKQysCM5uLQ

 

 

公司证券类 

1.上海破产法庭 | 《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摘要:接管和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是办理破产的两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管理人重要职责。本期推出《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事项,促进管理人专业能力提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等指导意见,结合办理破产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管理人处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债务人持有的股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标的公司)的股权、股份。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在其他企业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可参照本办法适用。

二、基本原则

2.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3.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并应采取积极、灵活措施,降低变现成本,提高变现价值。

4.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应当遵循效率原则,根据对外股权投资实际状况及时处置,防止财产贬值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5.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债权人知情权,接受法院、债权人的监督。

三、基本要求

6.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并报告法院、债权人。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或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可依个案情况记载以下内容:

1)标的公司的设立沿革、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2)债务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3)标的公司的营业状态;

4)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5) 对外股权投资的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情况;

6)对外股权投资涉诉讼、涉仲裁或其他争议情况;

7)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配合情况;

8)标的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合并破产情形;

9)其他需要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披露的事项。

上述第一款应记载内容而未记载的,应说明理由。

7.管理人应按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中针对性地列明对外股权投资的管理措施。

 

管理人应依法代表债务人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外股权投资的价值贬损。

8. 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对需要变价的对外股权投资,在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中针对性地列明具体变价方法。

对外股权投资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单独制作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四、分类处置

9.管理人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可通过拍卖或其他变价出售方式、标的公司自行清算、简易注销等行政退出方式、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依法申请破产、核销等途径进行处置。

10.管理人变价处置对外股权投资的,原则上应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或可通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变价出售方式予以处置。

管理人可采取资产评估、市场询价、协商议价等方式拟定处置参考价;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账册或账册不全的,管理人应充分全面地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综合其他合理因素拟定处置参考价。管理人应在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拟定参考价的具体方式、依据,以供债权人会议决定起拍价或变现价。

标的公司拒不配合提交财务报表或评估所需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依法代表债务人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要求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请求法院予以协助。

管理人变价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约定予以保障。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待处置对外股权投资已知的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价格的重要事项。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等专门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

11. 标的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事由的,管理人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积极开展或推动标的公司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事宜。

标的公司尚不存在解散事由,但从未开展实际经营或经营陷入停顿的,管理人无法通过变价处置的,可提议召开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标的公司为债务人独资的,管理人可依法代表债务人作出股东决定,依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12.标的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企业注销指引(2021)》(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的简易注销情形的,管理人应积极推动标的公司通过简易注销方式退出。

标的公司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依规办理退出事项。

管理人可积极尝试依《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及《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推动标的公司退出市场。

13.标的公司已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4. 标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可积极推动标的公司或其债权人提起标的公司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标的公司享有债权的,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直接提起标的公司破产申请。

债务人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的,管理人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破产。

15.管理人无法按上述第9条至第14条所列途径处置对外股权投资,且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财产线索,或处置对外股权投资的支出将明显超过处置收益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法院,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予以核销。

五、其他情况处置

16. 管理人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股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网络拍卖、大宗股票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或直接股票分配。股票分拆处置有利于变现或提升变现价格的,可以分拆处置。

管理人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管理人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应尽可能降低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并注意与上市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及时沟通,防止影响二级市场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法院;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及时制作紧急处置方案。

17.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股权投资的,应遵循境外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境外专业机构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管理人处置对外股权投资,如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8.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对外股权投资处置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的,应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追加分配。

19. 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点评:上海破产法庭紧盯案件办理重点环节,在总结实践基础上,经充分听取管理人协会意见,制定了《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期促进办理破产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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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

1.银保监会新规: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适度拓宽金融资产收购范围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在列。

 

不搞“拉郎配”  严禁不良资产“假出表”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夯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市场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参与改革重组方案设计等方式,参与有关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搞“拉郎配”,不摊派任务,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意见》要求,严禁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结构设计隐匿真实风险和不良资产“假出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资管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或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

《意见》指出,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将下列风险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委会项目;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权益已逾期90天以上;债务人在公开市场发债已出现违约;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批量收购前述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操作规程参照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办理。

《意见》称,完善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定价机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分歧,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严禁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结构化交易方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违规出表提供通道。

 

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

《意见》提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出清。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工作,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有序出清,优化区域性金融布局,提高有效金融供给。资产管理公司要发挥自身知识、技术、法律等优势,为并购方或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制定兼并重组方案。相关中间业务服务可按照市场化方式收取费用,确保收费价格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符。严禁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资持有风险金融机构股权,防止因处置风险产生新的风险。

《意见》提出,优化融资来源和结构。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统筹,逐步降低对短期融资的依赖,适当拉长负债期限,提升负债稳健性。金融管理部门支持资产管理公司适度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负债结构,全面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能力。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和资本工具,增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实力,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发挥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作用。

 

点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可适用商业银行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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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

1.以案释法 |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信息 被判赔偿原公司30万元

摘要:对于一些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来说,客户信息十分重要。一旦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资源,将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公司老板是否能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来看看一起发生在泉州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回顾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劲翔公司”)长期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业务,经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许某红在2017109日设立福建泉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亦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李某原系劲翔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历任销售助理、销售专员、业务部主管等,在20181月离职前担任劲翔公司代理部总监,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客户资料收集整理及客户维护等工作,因职责所需掌握劲翔公司大量客户信息,熟知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

201712月,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81月份正式离职。在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前后,劲翔公司的客户成交率明显降低,并且部分老客户在即将签单时突然跑单。201822日始,劲翔公司原服务的大量客户无故与劲翔公司脱离合作,转而与某公司开展商标代理交易。

2018416日,许某红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0.1万元)将100%股权转让给李某。此外,某公司在其网站将原属于劲翔公司服务的企业当成其代理服务企业进行宣传。

劲翔公司发现情况后,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李某、许某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劲翔公司与某公司为提供同质服务的同业经营者,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李某原是劲翔公司的销售总监,经手大部分涉案客户材料,且有条件获得涉案全部客户信息。在李某离职前后,原由劲翔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主要由李某进行对接)终止原合同关系,转而与某公司达成合作。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利用其在劲翔公司处的职务便利,将涉案客户信息提供给某公司使用,侵害了劲翔公司的商业秘密。许某红作为某公司原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李某为劲翔公司职员,在李某未离职期间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李某离职后,又在短时间内以极低的价格向李某转让某公司的全部股权,据此可以认定许某红、某公司、李某串通共谋、共同恶意侵害劲翔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综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许某红立即停止侵害劲翔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劲翔公司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一方面,客户名单系经营信息,可为从业者带来的潜在价值性及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与其他商业秘密相对比而言,客户名单秘密性较低,不断变化的市场又导致其内容稳定性较低。因此,对于客户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应从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等方面考量。

价值性涉案客户名单包含了与劲翔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的16家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交易的对价等具体内容,上述经营信息可以让劲翔公司在对外进行代理业务中获得直观的时间优势,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及经济价值,从而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价值性。

秘密性涉案客户名单的相关组成要素主要来源于劲翔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由劲翔公司与相关客户协商确定,并非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明显具备秘密性。

保密性劲翔公司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保守业务秘密进行规定,同时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了客户管理系统及具有安全管理、内外行为监控功能的软件,并且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上述措施体现了劲翔公司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意愿,由此使涉案客户名单具备了商业秘密特有的保密性。

 

点评:本案可以认定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劲翔公司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HdGGIgh5UPg8vdeEYVQHQ

 

房地产类

1.卖房者“一房二卖”!法院判令:返还首付款并按房价涨跌差价的60%支付违约金!

摘要:日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房二卖”的案件,判决卖房者返还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20183月,马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某购买陈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首付款21万元,余款待房产过户后支付,若陈某违约,则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21万元违约金。20219月,马某得知陈某已取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随即要求陈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马某经多方查证得知,陈某已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马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一房二卖”,马某虽与陈某签订合同在先,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相反,马某获得房产证后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第三人。

马某与陈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陈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陈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该违约行为造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马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结合涉案房屋所处区域、马某实际支付首付款的金额、陈某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和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60%即11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马某购房首付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点评: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准房主”将房屋转卖他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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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6/14 11:37:0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