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简报

2023年第50期 总第98期

简能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25E 

邮编:710061 

电话:(029)85566922  85566923  85566926  85566928

Jianneng Law Firm

E-mail:cbp@jian-neng.com 

http:// www.jian-neng.com 

 

 

 

 

 

 

2023年第50  总第98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的,应当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限的鉴定意见来计算相关损失!

公司证券类:

1.股权代持中,股权所有权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

金融类

1.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息?

知识产权类:

1.以案释法 | 假如你的亲戚是非遗传承人,你能当然获得相关商标权益吗

房地产类:

1.看案例: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能否整体拍卖?

 

 

 

 

 

 

诉讼类

1.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的,应当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限的鉴定意见来计算相关损失!

摘要:许某明与高某星、高某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的,应当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限司法鉴定意见来计算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0231民初3516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625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2214

 

基本案情

20192271120,高某星驾驶小型客车沿垫涪路垫江段行使至重庆市垫江县垫涪路垫江段25公里200米时,与许某明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许某明及电动车乘坐人陈某权、石某发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明、陈某权、石某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明被送往医院神经外科治疗,2019227日入院,20195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诉讼过程中,许某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阳光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许某明的住院合理期限及伤残等级关联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91210,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许某明目前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标准;2、许某明后续续医费:12根管治疗约需人民币560,131211连桥烤瓷牙固定修复约需人民币3000,修复体需8-10年更换一次,每次约需人民币3000元;3、许某明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4、许某明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5、无证据表明许某明左耳鼓膜穿孔由外伤造成,而与其自身慢性中耳炎相关。

高某星驾驶的小型客车系高某明所有,该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许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831.36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许某明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结合鉴定意见,将许某明住院期限定为23天、伤后护理期限定为23天、烤瓷牙修复体共需更换2次较为合理。肇事车辆虽系高某明所有,但许某明未举示证据证明高某明存在过错,故许某明主张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许某明应纳入赔偿的费用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23* 60/=1380;2)后续医疗费560+6000=6560;3)护理费23*120/=2760;4)营养费,无医嘱及相关证据,不予支持;5)误工费23* 100/=2300;6)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500;7)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300;8)门诊治疗费4900.36元。以上费用共计18700.36,由阳光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许某明。对于许某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023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许某明各项损失共计18700.3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某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一审计算住院时间错误。许某明提交的垫江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显示共住院69,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定,但在赔偿计算时,没有按照住院69天进行计算。2、鉴定误工时间认定错误。司法鉴定认定的合理住院期限为23,是出院时对耳聋的后期治疗和牙齿治疗的时间及护理时间,不是判决书已经认定许某明已经住院的69天事实。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许某明的合理住院天数是否计算有误的问题。本院认为,合理住院天数与实际住院天数是两个不同概念,合理住院天数是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伤者基于事故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则是伤者事实上住院的天数。相对来说,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本案中,许某明2019227日受伤,医院长期医嘱单记录,20193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某明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可以院外执行。故一审法院根据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许某明合理住院时限23日计算许某明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渝0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许某明不服,申请再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许某明合理住院天数应当如何认定问题。许某明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9227日入院治疗,20195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一审中,阳光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许某明的住院合理期限等进行鉴定,20191210日,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3.许某明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4.许某明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鉴定机构根据许某明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许某明基于事故的合理住院天数,该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此外,医院医嘱单记录,20193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某明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此种情况可无需住院治疗。故二审法院根据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许某明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计算许某明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渝民申2214号民事裁定:驳回许某明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关联案例:受害人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用的,不属侵权人责任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

【基本案情】2015423日,原告张某军、赵某平与被告李某明、王某丽夫妇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厮打,二原告受轻微伤住院治疗。张某军住院94天花去医疗费7948.04元,赵某平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6324.65元。经司法医学鉴定,二原告存在过度住院治疗情形,住院天数和费用不尽合理。结合住院病历等证据,张某军合理住院天数应为19天,医疗费用为4980元,赵某平为72988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军、赵某平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分别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用2968.04元和3336.65元,不属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

 

点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实际事实进行查明判定,其余合理费用作出赔偿。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ANNBjxDEctRHT3abeyobQ

 

公司证券类 

1.股权代持中,股权所有权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

摘要: 在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处分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为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实际出资人是股权所有权人而名义股东属于无权处分,故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但最高法院又在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执行股权时认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即名义股东就是股权的所有权人而非实际出资人。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股权代持中,到底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是股权所有权人?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解释(三)》最终对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股权归属问题保持了沉默,这使得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是有权处分抑或是无权处分,没有定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中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股权投资权益的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尤其是明确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内部关系的裁判规则,即股权投资收益归属于隐名股东。但遗憾的是,由于在讨论时分歧较大,《公司法解释(三)》最终对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股权归属问题保持了沉默,这使得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是有权处分抑或是无权处分,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交易第三人、非交易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等问题成为了在理论和实务上迫切需要被解决却又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股权代持中认为名义股东无权处分所带来的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在名义股东无权处分的前提之下,很多司法实践的矛盾无法合理解释。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为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股东无权处分,即名义股东就不是股权的所有权人,但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有判决明确股权属于名义股东。

委托持股的情况下,股权属于受托人所有,而非委托人即实际出资人。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虽然鸿元公司是受博智公司的委托投资新华人寿,但鸿元公司并未以博智公司的名义投资,也未将案涉股权登记在博智公司的名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并将案涉股权登记在鸿元公司的名下,且该投资行为不仅已经获得保监会的批准,鸿元公司还以其名义参与了新华人寿的管理,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并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因此不能认为案涉股权归博智公司享有,而应认定案涉股权归鸿元公司享有。

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股权归属以及股权托管的约定,鸿元公司的前身亚创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权而非自己享有股权。虽然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尽管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案件来源:最高法院: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

2、最高法判决认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名义股东就是股权的所有权人,而不是实际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6号民事判决认为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其名义上所持股权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同样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最高法院却认为名义股东不是股权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才是权利人,所以名义股东处分擅自股权才适用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的逻辑前提就是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所有权人。

三、广西高院认为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名义股东是股权的所有权人。

广西高院民二庭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30.【隐名出资的一般性规则】(7)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问题。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人民法院在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时,不应直接引用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法条,而应当注意考察第三人的善意情况,若属于名义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利用出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综上,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点评:实际出资人是股权所有权人而名义股东属于无权处分,故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okBSexrVI6Ja_rhEEEBug

 

金融类

1.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息?

摘要:民法典生效前,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算利息,实践中一直都存在争议,甚至同一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同一期间作出的判决或裁决都不同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我国近2年十分重视“同案同判”,并在202111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法官在判决前搜索类似案件判决,并鼓励和要求律师对相应判例进行检索作为参考给法院。民法典实施生效前,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算利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民法典实施前的第一种意见(担保人停止计息)的主要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根据破产法46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同时因为担保责任本身具有从属性,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权。既然主债务人在破产后已经停止计息利息,作为根据担保从属性的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主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为限,就应当停止计息。

民法典实施前的第二种意见(担保人不停止计息)的主要理由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关于企业破产后,相应担保人停止计算利息的明确规定,并且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担保责任范围根据担保合同约定确定。另外,《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也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同时,再基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往往都是关联方,如果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担保人计息,可能会导致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使得主债务人破产,从而其都不用向债权人支付破产受理后的利息,这样的情况不利于违反诚信原则和不利于经济的和谐发展,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企业停止计息,主要是为了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从提高破产程序处理效率方面进行考量,规范破产申报,并不是为了消灭破产受理日后的债权。因此,利息等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对担保人停止计算。本文主要探讨民法典生效前后,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是否停止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民法典实施之前

1、支持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停止计息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9号的再审判决中观点:保证人所承担的债务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人。主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应规定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止,如果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保证人会导致严重的损害,违反公平原则。

2)(2018)最高法民申606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就担保的法理和性质而言,担保人并非自己对债权人负担独立的债务,而只是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即仅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之债务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应大于主债务及其利息等费用的范围。如果要求担保人承担比主债务人更大的责任,则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在无法定依据,本案双方亦未就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及于保证人。担保人中岳公司主张即使其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按破产程序确认的债权数额为限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不支持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停止计息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710号判决书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应及于保证人。最高法院的理由如下:首先,《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利息如何止付所作的特别规定,但仅规定破产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如何在该程序中计息问题,并未涉及担保人。其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已失效)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之间约定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在债务人破产等不能完全清偿约定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仍可通过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来如期实现约定债权(含类似本案的正常利息)。保证人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也未超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预期,亦不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担保人深圳品牌公司请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也适用保证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3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破产是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而债权消灭应当具备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尽管《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但对于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作为劣后债权予以保护,该部分债权并未消灭。《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是破产债权的范围,并不能推导出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债权消灭,该债权实质上仍然存在,只不过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护,故将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纳入担保范围并不违反担保的从属性”。因此,担保人要求对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也停止对担保人自己计算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实施之后

1、民法典实施后,全国第一个判决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不承担破产后的利息的案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2018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同日,B公司、C公司、D个人、E个人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愿意为A公司与某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形成的210万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某银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依约按期归还本息,上述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2092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抗辩,对借款及担保均无异议,但根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的利息的计算应截至破产受理之日。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也对担保人停止计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是否计息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适用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2条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保证人的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63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执监415号的执行裁定中观点:最高法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相较于主债务而言,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此为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主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如果债权人仍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债务利息,可能导致担保人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明显违反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因此,担保债务也应适用主债务因破产受理停止计息的规则。2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此观点。本案件虽不宜直接援引该条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但在该司法解释对于之前长期争议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后,可参考该规定确定的裁判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最终,最高法院支持了主债务人破产的,也应当对担保人停止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我们的观点和建议:虽然2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该条款很明确的规定了担保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算利息,但是,不代表民法典实施后担保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不会承担利息、违约金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认为和建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是需要对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利息、违约金等明确的进行约定,以防止将来出台新的法律、新的司法解释或政策等变化,导致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的情况发生。(民法典的实施就是一个例子,现在如果再要求担保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承担利息的,则比民法典实施之前要困难多了)同时,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2条的规定,担保人主张停止计息的,法院应当支持不承担破产后的利息。但是现实中,担保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应诉,或者没有主张停止计息的,可能视为担保人放弃相应抗辩权力。同时,如果再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不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的,法院也极有可能判决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再者,实践中也存在债务人和担保人恶意串通破产、担保人鼓励和积极支持债务人破产等很多复杂和特殊的情况,从而法院可能会判决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及其违约金等。

 

点评:希望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在今后的实践中引起注意,并在纠纷发生前约定好主债务人破产的,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责任,以减少后期出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政策变化的影响,因为按照民事法律理论的原则是“约定大于法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0e-VgSUYHgSh_yEcYM86w

 

知识产权类

1.以案释法 | 假如你的亲戚是非遗传承人,你能当然获得相关商标权益吗

摘要:非遗传承中,与传承人具有亲属关系就能当然获得相关商业标志权益吗?涉及在先企业字号权的争议又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探究吧~

 

案情简介

李某系第21803675号“常家抻”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之上,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1220日。山东常家抻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家抻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字号权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21803675号“常家抻”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常家抻面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常家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侵犯了常家抻面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并侵犯了后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类别上予以无效宣告。李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李某主张常家抻面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时间晚于其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时间,然而,根据常家抻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常光军多年以“常家抻面”的名义从事经营面馆,并获得了多项荣誉,在经营地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使“常家抻面”成功列入“安丘市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本人亦被列为“常家抻面”第七代传人。常光军先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常家抻公司均持续地将“常家抻面”作为其字号及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维持了相应的知名度,故常家抻面公司可以承继常光军在先经营的企业字号所承载的商誉及权利。李某主张其与“常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为亲属关系,有权申请使用诉争商标。

首先,常光义虽同为“常家抻面”传承人且亦经营个体工商户“安丘市常家抻面馆”,但并不能仅以此证明常家抻公司提交的“常家抻面”获得的荣誉系与常光义及其个体工商户有关,而与常光军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关,尤其是对于在其个体工商户成立之前所获得的荣誉。故该事实并不能否认常光军通过多年经营所建立的在先企业字号及上权利。

其次,李某虽与常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具有亲属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常家抻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仅与传承人具有亲属关系,并不当然对传承技艺所涉的商标或字号等权益就享有权利。因此,其相关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李某与常家抻公司同处于山东省安丘市,李某对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在“餐馆”服务上的知名度理应知晓。诉争商标“常家抻”与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常家抻面公司就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益,同时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因此,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系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产生的企业字号及商标权利纠纷。案件所涉“常家抻面”为纳入当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技艺,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厘清所涉商业标志的权利归属,对于传统技艺传承人、消费者乃至对传统技艺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通过证据梳理与归纳,在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认定,首先,在先企业字号权并不以工商登记的成立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在有证据表明在先字号权的经营者持续经营有效使用争议所涉的企业字号的,由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附着于前述字号的权利可以由经营者继续享有。

其次,与传承人具有的亲属关系并非可以获得相关商业标志权益的当然依据。商业标志所承载的权益与所涉经营活动紧密关联,并非“从天而降”或“一劳永逸”。某一主体是否具有相关权利,仍应通过具体的经营使用证据进行判断。

 

点评:文章通过现实案例,生动阐述了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对于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inmI5Zptw1xgE8l0jQrjg

 

房地产类

1.看案例: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能否整体拍卖?

摘要:裁判要旨:涉案共有房屋不存在物理分割的条件,其使用目的及范围均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一、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其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二、相关案例

(一)钟彪云与叶小平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104执异11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2020)0104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确认叶小平对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因叶小平不能履行(2018)0104民初207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叶小平名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的系争房屋,并无不当。危秀珍、叶宇轩主张系争房屋系利害关系人唯一住房,并用以出租谋取租金,以租金差价维持生活,故申请不予拍卖。本院认为,危秀珍、叶宇轩在系争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且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可以从系争房屋拍卖款中享有三分之二拍卖变价款,以保障其相关权益。

(二)周某某、沈红与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04民初1343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原告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常劳人仲案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已生效,周岳宁作为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20)0104民初5295号生效民事判决明确周岳宁享有50%的涉案房屋份额,故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周岳宁名下涉案房屋,并无不当。考虑到涉案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不可分割性,本院进行整体拍卖并无不当,沈红以其享有份额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在拍卖时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中保障沈红相应的权益。

(三)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等与林倩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2)01执复18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火坤公司的申请,拟对涉案房屋予以整体拍卖变价后,执行被执行人陈桂琴相应份额的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桂琴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要求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林某1、林某2可在涉案房屋拍卖执行中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奉贤法院驳回林某1、林某2的上述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林某1、林某2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机构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林某1、林某2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按份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时,执行阶段通常存在对系争房屋按份拍卖和整体拍卖两种情况。按份拍卖时,竞买人多会考虑后续与其他按份共有人共同使用房屋存在诸多不便,从而导致流拍;而整体拍卖则会更大程度保护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点评:由于相关法条对这类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应先积极与按份共有人沟通协商,以保证其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再向法院申请整体拍卖。

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10pnWamRaO4ltDIfde54Q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966.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3/15 10:43:35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