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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名律师建议国务院撤销律所管理新规

168名律师建议国务院撤销律所管理新规


2016-10-08 财新网


认为司法部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办法》新增第50条限制律师执业行为,损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当撤销

记者 单玉晓



司法部近期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实施“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六类行为,否则律所将遭行政处罚。


该规定公布后即引起律师界意见反弹。10月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等地168位律师联合向国务院邮寄建议书,要求其撤销司法部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68位律师在这份名为“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中认为,《办法》新增的第50条限制律师执业行为,损害律师作为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宪法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明确: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办法》第50条规定,若律师事务所放任或纵容律师实施六类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依照《律师法》第50条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这六类行为包括:


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放任律师违反上述条款将面临的处罚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宪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所没有必要在国家法律之外额外管制律师的言行,也确实无权力管。对律师诉讼之外的思想、言论进行规范,归根结底要看其是否违反既有法律,如果这些言论是合法的,那么就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


168位律师在建议书中还提到,上述规定涉嫌将本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划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名下,突破了《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违反《立法法》中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参与署名的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文秀向记者表示,“司法部的新规从起草,到送审,再到审核通过,整个过程没有公开听取社会意见,也未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违反《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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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9 10:28:3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