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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情

    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蓄能工贸公司)系由原长沙蓄电池厂于2003年改制而来,注册资金50万元。原蓄电池厂职工通过身份置换成为蓄能工贸公司股东,由于职工人数较多,原长沙蓄电池厂职工推举黄曦等六人作为代表进行了股东登记,黄曦出资27865.85元。2006年3月,蓄能工贸公司伪造黄曦签名制作虚假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纪要材料,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使黄曦丧失了注册股东的身份。2008年4月23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作出雨工商案字(2008)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蓄能工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此后,蓄能工贸公司并未按照该处罚决定恢复黄曦的注册股东身份。2010年1月20日,蓄能工贸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同意将黄曦变更为注册股东,但蓄能工贸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承诺。黄曦多次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以明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黄曦于2008年8月16日向蓄能工贸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蓄能工贸公司未予正式答复。故黄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黄曦系蓄能工贸公司的股东;2、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自2003年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复制;3、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自2003年以来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供黄曦查阅、复制。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蓄能工贸公司对原黄曦系蓄能工贸公司股东的身份不持异议,并同意按照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蓄能工贸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承诺变更黄曦为注册股东。

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蓄能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和复制;二、蓄能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黄曦查阅和复制;三、驳回黄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蓄能工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四终字第0280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和复制);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黄曦查阅;

四、驳回黄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合计480元,由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即黄曦提出的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该条明文规定股东只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复制权。而对于原始凭证,法院认为,中小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了解知悉公司的具体运营活动。法院最终认为黄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黄曦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应不予支持。该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股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查阅权,而无复制权。

近年来,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诉请越来越多,目前《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并未明确原始凭证是否可以列入被查阅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性认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行使方式仅限于查阅而不能复制。

案情

    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蓄能工贸公司)系由原长沙蓄电池厂于2003年改制而来,注册资金50万元。原蓄电池厂职工通过身份置换成为蓄能工贸公司股东,由于职工人数较多,原长沙蓄电池厂职工推举黄曦等六人作为代表进行了股东登记,黄曦出资27865.85元。2006年3月,蓄能工贸公司伪造黄曦签名制作虚假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纪要材料,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使黄曦丧失了注册股东的身份。2008年4月23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作出雨工商案字(2008)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蓄能工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此后,蓄能工贸公司并未按照该处罚决定恢复黄曦的注册股东身份。2010年1月20日,蓄能工贸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同意将黄曦变更为注册股东,但蓄能工贸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承诺。黄曦多次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以明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黄曦于2008年8月16日向蓄能工贸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蓄能工贸公司未予正式答复。故黄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黄曦系蓄能工贸公司的股东;2、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自2003年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复制;3、蓄能工贸公司提供自2003年以来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供黄曦查阅、复制。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蓄能工贸公司对原黄曦系蓄能工贸公司股东的身份不持异议,并同意按照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蓄能工贸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承诺变更黄曦为注册股东。

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蓄能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和复制;二、蓄能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黄曦查阅和复制;三、驳回黄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蓄能工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四终字第0280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黄曦查阅和复制);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自2003年改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黄曦查阅;

四、驳回黄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合计480元,由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即黄曦提出的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该条明文规定股东只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复制权。而对于原始凭证,法院认为,中小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了解知悉公司的具体运营活动。法院最终认为黄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黄曦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应不予支持。该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股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查阅权,而无复制权。

    近年来,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诉请越来越多,目前《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并未明确原始凭证是否可以列入被查阅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性认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行使方式仅限于查阅而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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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3/3 11:29:0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