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简报

2017年第12期 总第60期

简能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25E 

邮编:710061 

电话:(029) 62220580  62220581  62220582 

Jianneng Law Firm 传真: (029) 82090061 

E-mail:cbp@jian-neng.com 

http:// www.jian-neng.com 



2017年第12期  总第60期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该何时提出

2、谁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公司证券类:

1、国内证券公司员工持股研究



金融类:

1、全国首中基协正式发布备案4号,严控房地产融资和资金流向

2、中央一号文件删除"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首提"打击农村非法集资"

3、国务院规范私募性质区域性股权市场


知识产权:

1、跟烧饼潮鞋动画有关





诉讼类


一、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该何时提出

    摘要:【基本案情】申请理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贵阳仲裁委员会对其发出应诉通知后,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其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仅是意思表示,故该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8日所签《技术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和工业诀窍转让合同书》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虽约定若发生争执,可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应在合同履行地,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36号《关于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规定,对仲裁机构没有规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协议,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点评: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36号的规定,认定所涉仲裁协议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的裁定不能上诉,是终审裁定。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jdal/392655.html

二、谁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摘要:【基本案情】1993年4月,滨海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将滨海住宅小区的住宅预售给A公司等13个业主。1994年9月,该住宅小区建成,迁入450家住户。1995年1月,房地产公司和B物业公司签订《滨海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滨海小区第一期42栋高级公寓(面积约12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承包给B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包期十年,承包金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物业公司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房地产公司又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滨海小区 1一42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房地产公司总承包给物业公司维修,总承包工程款4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房地产公司也陆续向物业公司交付了物业管理房产及有关附属设施。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期间,向住户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承包金。房地产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A公司等13个业主组成的滨海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在1997年8月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投资公司只是滨海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B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物业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这个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要求B物业管理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物业管理是近年来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性服务,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服务工作。目前国家对物业管理问题正在逐渐加以规范,不断有新法律法规出台。

    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执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本案,房地产公司无权将滨海小区的物业管理发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只有业主管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jdal/392649.html


公司证券类


一、国内证券公司员工持股研究

    摘要:一、我国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

  证券公司向来是人力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非常强。而薪酬是人力资本最直接的价值表现方式,同时也是人力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导向原因之一。证券公司的传统薪酬制度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组成,以短期激励为主,缺少中长期激励,因而在金融企业,高管辞职、跳槽事件时有出现。而若在薪酬制度中加入“股权激励”这一金手铐,在实现对公司优秀人才激励的同时,也保障了其在公司的长期服务。

  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和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越来越清晰,财政部、证监会均相继出台了鼓励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意见。

  1、2013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2、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方式、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内部控制要求、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作了规定。

  3、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再一次强调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4、2013年12月,国资委表示,要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改革的重头戏来抓。

  5、2014年2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表示允许证券公司依法探索股权激励约束机制。

  6、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提供政策依据。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分析

(一)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早期尝试

早期,国内一些证券公司就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探索。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这一特殊时期,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推行股权激励。次年,下发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据荣正统计早期在证券行业的成功案例,具体如下:



表1 证券行业股权激励早期探索

实施时间公司激励工具

2005年7月中信证券直接持股

2006年12月广发证券信托管理

2007年2月长江证券信托管理


  由表1可知,证券行业的很多公司在早期均在股权激励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最终能够落地实施的屈指可数。主要原因可归结如下: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限制,自然人成为证券公司股东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财务方面的要求、法人资格的要求等等;另一方面,大多数的金融企业含有国有性质,国有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可能会涉及到激励过度、国有资产流失等的隐患。

(二)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

  近年来,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正渐渐发生转变。从2010年9月起,财政部、证监会均发布了相关通知,鼓励金融企业积极探索股权激励,市场上也出现了较多的成功案例。2015年证券行业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案例频频出现。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证券行业的激励现状。

表2 证券行业2015年股权激励统计表

实施时间公司企业性质激励工具员工持股量占总股本比例实施状态

2015年1月联讯证券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4.7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4月招商证券上市公司A股员工持股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6月天风证券上市排队中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占总股本的5.36%已完成

2015年6月东吴证券上市公司A股员工持股持股子公司总股本的30%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7月银河证券上市公司H股员工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购买完成

2015年7月华泰证券上市公司H股员工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1.06%购买完成

2015年7月海通证券上市公司A股员工持股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8月联讯证券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草案公告


案例分析一:联讯证券(830899)


  在新三板挂牌的联讯证券于2015年1月23日公告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时隔7个月后,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又推出了新一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此举一是积极响应证监会7月份的“五大救市政策”号召,体现公司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二是相较于第一期员工持股,方案内容上有所变化。本文将联讯证券两期员工持股进行了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表3 联讯证券两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比表

方案要素第一期员工持股第二期员工持股

公告时间2015年1月23日2015年8月25日

实施状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草案

定人1025人,其中董监高11人1300人,其中董监高10人

定量份额合计不超过8,345.36万份,对应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5,716万股份额合计不超过21,149.20万份,股票总数不超过14,290.00万股

定价1.46元/股1.48元/股(2014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41元/股上调5%)

定时存续期24个月,锁定期12个月存续期60个月,锁定期36个月

股票来源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资金来源员工自筹员工自筹

杠杆比例1:1.5


  由上述对比可发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和认购份额均有增加,认购价格明确指出在2014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41元/股的基础之上上调5%。两期计划的主要区别有两处:一是股份锁定由一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杠杆融资。

  截止目前,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虽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但至今尚未完成非公开发行。从其一期未实施而推出二期的事实来推测,证监会对于联讯证券一期员工持股的方案并不支持,一期方案很可能已经流产。二期方案基本按照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来实施员工持股,但是去杠杆后,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由员工自筹,资金来源问题加上锁定期较长、股份缺乏流通性必定会影响员工的参与积极性,这也许是联讯证券半年多仍未完成二期员工持股发行的原因。

案例分析二:天风证券

  2015年12月27日天风证券IPO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并进行预披露。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去年6月份完成了上市前的最后一轮定增。天风证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也幸运地参与了此次定增,此举本质上即为针对内部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合伙企业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天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了此次增资。此次增资后,上述三家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天风证券2.18%、1.73%和1.45%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10,170.022.18

2上海天涵投资合伙企业8,059.991.73

3上海天霈投资合伙企业6,770.001.45


1、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

类型姓名或名称认缴资本

(万元)出资数额

(万元)认缴比例(%)

普通合伙人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11.0011.000.05

普通合伙人余磊9,790.049,790.0443.76

有限合伙人张军1,760.001,760.007.87

吕英石1,056.001,056.004.72

翟程曦990.00990.004.42

冯文敏440.00440.001.97

其余22名非董监高员工8.327.008.327.0037.23

合计22,374.0422,374.04100.00


2、上海天涵投资合伙企业

类型姓名或名称认缴资本

(万元)出资数额

(万元)认缴比例(%)

普通合伙人上海天涵投资合伙企业11.0011.000.06

普通合伙人王琳晶4,927..974,927.9727..79

有限合伙人黄其龙1,518.001,518.008.56

潘思纯1,518.001,518.008.56

其余32名非董监高员工9,757.009,757.0055.06

合计17,731.9717,731.97100.00


3、上海天霈投资合伙企业


类型姓名或名称认缴资本

(万元)出资数额

(万元)认缴比例(%)

普通合伙人上海天霈投资合伙企业11.0011.000.07

普通合伙人吴建刚5,059.995,059.9933.97

有限合伙人朱俊峰814.00814.005.47

冯琳1,958.001,958.0013.15

其余30名非董监高员工7,051.007,051.0047.36

合计14,893.9914,893.99100.00


  从上述分析可知,天风证券此次激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平台实现间接持股,激励对象的范围涵盖到核心员工。由三个合伙企业的出资成本和认购股份数可以得出,此次员工的入股价格在2.19元/股左右。公司2015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1.86元/股,此次定增的价格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上浮18%。公司员工以这一价格享有了天风证券的原始股,待公司上市成功后,收益是比较可观的。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加权平均静态市盈率30倍测算,天风证券未来的股价可以达到65元/股,每股溢价在62元左右。若某员工持有10万股天风证券股票,则可获利650万,此等收益还是具有一定诱惑力的。

  天风证券是目前唯一一家在IPO前实施员工持股的证券公司,也许和天风证券民营性质以及与生俱来的创新精神不无关系。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有效规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每个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均小于5%,无需事前审批,仅需事后备案即可。

案例分析三:海通证券(600837)

  海通证券于2015年7月22日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进行操作。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上限为截至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日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每人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主要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0年,锁定期根据股份来源确定,若通过微机市场回购,则需要锁定1年,若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解决股份来源的问题,则该部分股份需要锁定3年。

  最近很多证券公司都积极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之所以推行度很高,是因为有利于避开某些政策监管限制。同时,计划中若配有一定的杠杆,对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员工来说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案例分析四:银河证券(HK6881)

  银河证券于2015年7月9日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在香港联交所发布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自愿性公告》。公告第二天,银河证券即启动员工申购“银河稳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河证券H股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品种。银河证券第一期员工认购规模已超过10亿元,且后续有望继续推出相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有望达到20亿左右。银河证券此次员工持股通过增发内资股的形式实现,定向增发的总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这标志着银河证券将正式实施了员工持股激励计划。

  银河证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一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思想,二是响应证监会去年7月份的五大维稳的政策,这表明了各监管部门对员工持股的支持和引导趋势。从银河证券内部来看,在方案公告后的第二天,员工就开始积极认购,体现了员工的强烈需求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强大信心。可见,员工持股很好地将公司与员工捆绑在一起,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

    点评:从上述案例可知,证券行业推行员工持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是由于该行业对股权激励的需求力度大,主要在于行业的特殊性和人才的紧缺型;二是去年7月份证监会推出的五大救市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方式维持市场信心,上市证券公司利用这一契机争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目前,证券公司均通过资管计划或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来实现员工的持股,这是在《证券法》修改前,受限于争取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实施的折衷方案。但员工持股毕竟不同于股权激励,与其说是激励,还不如说是一种投资或者市值管理的手段,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本身对投入产出的敏感度就高,若方案的激励力度不够的话,员工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从上述案例的实施情况来看,非公开发行类的员工持股目前均未真正实施落地,仅有两例二级市场购买的案例真正完成了建仓。因此,员工持股能否达到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目的,我们不得不打一个问号。

  综上所述,从法律法规的制定趋势可见,相关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对证券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秉着支持态度,相比之前的法规限制,现在更多的是政策支持,但要设计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合法合规性问题,当然我们欣喜地看到《证券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已经被纳入议事日程。

证券行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人才的吸引和保留机制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促进金融企业更好发展的强心剂,我们需要在认清现实障碍的前提下,不断扫清障碍,完善股权激励的外部实施条件,健全相关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同时完善内部的人事制度、薪酬体系、绩效考评体系等,为更好地推行股权激励做好充足准备。

    网址链接:http://news.10jqka.com.cn/20160607/c590825868.shtml



金融类


一、全国首中基协正式发布备案4号,严控房地产融资和资金流向

    摘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2]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

[3]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4]上市公司,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所属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作为判断依据。非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执行,即:当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房地产行业;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于房地产行业。其中,房地产业务收入包括从事普通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和其他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点评: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市场现状,按照证监会部署,协会着手开展《4号规范》起草工作。此次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以分类对待、统一规范、平稳过渡为原则,根据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导向,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项目性质、资金用途等方面区别对待,重点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行为。

网址链接: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3,20170213710482873.html

二、中央一号文件删除"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首提"打击农村非法集资"

    摘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出炉,首次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而去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及的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并未再提。

    2月5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3000字,共分6个部分33条。

    在金融方面,与去年“加快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相比,今年的目标是“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

    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对涉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考核办法。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对达标县域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完善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

    虽未像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一样明确提出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但今年的一号文件同样指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完善财政与金融支农协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点评:文件首次提出,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不置可否,非法集资已经逐渐从城市向农村蔓延。

    网址链接:http://www.p5w.net/weyt/201702/t20170206_1705196.htm

二、 国务院规范私募性质区域性股权市场

    摘要: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点评:《通知》指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着重从八个方面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明确市场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是完善监管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管理运营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四是划定行为底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得违反发行证券的范围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交易方式和时间间隔等底线要求。

    五是确定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六是规范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七是强化区域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对不符合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

    八是鼓励支持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强调,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26/content_5163699.htm


知识产权类


一、跟烧饼潮鞋动画有关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起到了前所未有重要的作用。杭州作为一座创新活力之城,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十分重视。

    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城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审理了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有一些案子备受关注,引发热议。从传统美味小吃,到脚上穿的运动鞋,再到小时候爱看的动画片,知识产权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百年老字号“方顺和”名落谁家?

杭铁法院受理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杭州地区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案,和一块烧饼有关。

近百年前,建德梅镇人方春根以其独特工艺做出了广受食客喜欢的“方顺和烧饼”。其历史在《严州古城梅城》、《建德县志》都有所记载。并在1929年首届西湖博览会上获得奖章,打响了“方顺和”的名声。

百年之后的2016年,“方顺和”字号的归属却起纷争。

7月1日,方春根的继承人方老先生起诉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8月5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方老称方顺和食品公司在其店名中使用的“百年老店”、“方顺和”烧饼获奖情况,在包装盒产品上的相关说法均源于自己家传的老字号“方顺和”烧饼的有关历史和荣誉。

而且被告利用该品牌和历史申报荣获建德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浙江老字号的称号。

而方老自己作为继承人却无法进行商标和老字号的申请,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方顺和”字号和商标,并请求赔偿50万元。

被告则辩称方顺和食品公司的创始人汪先生建立公司是为了恢复生产方顺和烧饼,将其荣誉继续发扬光大。

方春根创立的“方顺和”烧饼到1956年便不再经营了,方春根的三子中仅有老大(原告的哥哥)掌握了烧饼技艺。但他未从事烧饼行业,点拨过当地多位烧饼师傅,汪先生的师傅便在其中。

     汪先生通过研究学习,还原了历史记载的春根烧饼,传承了烧饼技艺,并注册商标和老字号,申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12月7日,这起案子一审尘埃落定,原告因为数十年既没有直接做烧饼生意,也没有让渡合法权益,所以他并非市场经营者,与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外,法院认为“方顺和”已还原成一个文化符号,其历史和荣誉已转化为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方顺和公司作为建德地区烧饼经营者,在新的市场格局形成后,对其进行了合理开发。

一个字母“N”引发一场官司

一双两侧写着“N”字的鞋子,经常可以在潮人街拍中看到,许多人对new balance跑鞋喜爱有加。然而,市面上两侧有“N”字的鞋不全是New Balance。

为此,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将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2月8日,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原告方认为自己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广告宣传上,突出宣传了写两侧的“N”字装潢。效果也十分显著,公众一看到鞋两侧的“N”字就会以为是New Balance的鞋子。

但是两被告擅自在其生产的New Bunren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上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N”字装潢,赔偿400万余元。

被告辩称该公司自1994年7月26日起已在运动鞋上使用“N”字装潢,并获准“N”字母系列注册商标。另外,原告两侧使用的“N”字装潢只是英语26个字母中普通的一个,而不是为原告所特有专有。

庭审维持了整整一天,法庭未当庭宣判。

“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著作权之争难休

许多80后、90后的童年回忆里都有一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带来过许多欢乐,可是剧外深受观众喜欢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人物的著作权却争执不下,多次上法庭。

2015年2月,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三个形象的著作权一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制作的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侵犯其著作权。

    原告方称公司是从三个形象设计者刘老师处花3万元以转让的合法方式获得的。而央视动画方则称也和刘老师签过《委托制作协议》和《说明》,表明三个人物造型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央视所有。

    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7日,在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和央视动画再次对簿公堂,这次被告多了两个,究竟是因为什么?

    原告认为,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动画周边积木玩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三个形象总计赔偿150万元和24万律师代理费。

    点评:原告庭上出示了涉案产品,积木的外包装上印有新版动画里大头儿子一家人的形象。原告认为众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件美术造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央视动画方辩称玩具采用的是新版动画的形象,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人物形象在涉案积木中的应用也是微不足道。

    因为庭审中步步乐公司未到庭,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网址链接:http://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7-01/11/content_6441567.htm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乔少磊、刘惠妮、张雪、颜娟娟、张苏娟、翟倩文。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327.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3/16 11:01:3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