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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5期 总第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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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5期  总第63期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对一宗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2、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公司证券类:

1、公司收购的基本业务流程与案例分析


金融类:

1、运用法律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水平

知识产权:

1、国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如何打击?


房地产类:

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诉讼类


一、对一宗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摘要:【基本案情】

    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分别于1994年间,向发展商谢世强购买宅基地各一块,该宅基地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江南路,两块宅基地相邻,宽8米、长16米,面积均为128平米,购地价均为人民币15万元。1996年2月12日,原告魏仕杏和被告冯金花分别取得澄迈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6年5月6日,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双方签订一份《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双方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现双方决定对换调整宅基位置(甲方由东边换到西边,乙方由西边换到东边),双方所持的国土使用证中的尺寸不变。”但是,该调换协议签订后,魏仕杏与冯金花均未去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9月18日,被告冯金花在与原告魏仕杏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幢两格四层半高、建筑面积为576平米的楼房。2002年4月27日,原告魏仕杏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宅基地侵权纠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冯金花排除妨碍,退出被侵占的128平米的土地,恢复原状;在庭审中,原告魏仕杏改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金花赔偿购地款15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用于交换的宅基地,双方都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都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原、被告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但原、被告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被告在没有合法取得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原告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楼房,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购地款15万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冯金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购地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8248.5元给原告魏仕杏。

    点评:这是一宗比较典型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冯金花非法占用原告魏仕杏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履行、办理一系列审批、报建手续,就擅自在他人合法拥有、使用的宅基地上修造建筑物,其行为是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不法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澄迈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尽管这是一宗不十分复杂的传统的民事案件,处理的难度也不大,但是,它涉及的法律层面却较为复杂,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取舍,都值得研究。

    首先,澄迈县人民法院之所以判令被告冯金花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是因为本案被告冯金花在民事活动中,不适当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违反了一系列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规范,存在诸多过错。(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澄迈县老城镇的宅基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向发展商谢世强有偿买受的,并且都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家或者集体,都是根据用地者的需要与土地资源状况,实行有偿出让或者无偿划拨给用地者,用地者都是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土地不得私下转让、侵占、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但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下行为,在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同意批准魏仕杏与冯金花互换宅基地位置,核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双方当事人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使用对方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所以,冯金花擅自在魏仕杏的宅基地上修建楼房,既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土地管理法规,又侵害了魏仕杏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二)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于1996年5月6日签订的《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其合法性与法律效力如何呢﹖一审法院认为“是原、被告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超过一定的度,就必然导致无效、违法。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其权利是法定的,也就是说,用地权人、土地面积、朝向、用途、坐标方位等都是特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因此,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私下签订的换地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转让行为,是为禁止性的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仅私下签订一个换地协议,尽管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他们没有按照上述行政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故换地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拘束力,所以,被告冯金花擅自在原告魏仕杏的宅基地上建楼房,既是一种侵害国家对土地资源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又是剥夺原告魏仕杏不能行使使用其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适当的。

    其次,本案原告魏仕杏起诉被告冯金花时,其诉讼请求先是“判令被告排除妨碍,退出被侵占的128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其购买该块宅基地的价款15万元及利息。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势必承担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就本案而论,原告魏仕杏对被告冯金花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有选择权的,其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也好,庭审中改变的诉讼请求也好,都是法律赋予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行使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这种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与制约,不能无限制的行使,否则就会扩大损害甚至造成新的损害。被告冯金花侵权行为的标的物——原告魏仕杏的宅基地,由于被告冯金花已在上面盖起楼房,原告魏仕杏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如果得到支持,势必将被告冯金花盖在原告魏仕杏宅基地上面积为576平米、价值30多万元的楼房予以拆除。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行使。以本案为例,判令被告冯金花拆除非法占地所盖的楼房,将其占用的宅基地归还给原告魏仕杏,或者判决其赔偿原告魏仕杏的购地款及利息,都是法律所许可的。但是,从诉讼价值取向,社会矛盾的消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法官最终选择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裁判原则,作出前述判决无疑是正确稳妥的。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jdal/392437.html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摘要:【基本案情】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一发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网址链接: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jdal/392529.html



公司证券类:


一、公司收购的基本业务流程与案例分析

    摘要: 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交易的结果是控制人的变化。从不同的角度,公司收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图以蔽之:

(一)行业关联(二)董事会是否抵制

1.横向收购2.纵向收购3.混合收购1.善意收购2.恶意收购

(三)支付方式(四)持股对象是否确定

1.现金购买资产2.现金购买股票3.股票购买资产4.股票交换股票5.资产收购股份/资产1.要约收购2.协议收购

那么,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有哪些?

具体来说公司收购的基本业务流程可以分为以下11个步骤: 

一、收购对象的选择

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潜在的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是收购公司增大收购成功机会的重要途径。对收购方而言,收购另一个公司会涉及一系列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具体实务,这通常由个方面人士的合作来完成,即需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投资银行家、律师和会计师的共同参与。

二、收购时机的选择

公司的首要环节是收购实际的选择。在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时要有一个明确合理的股价,对目标公司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要分析宏观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三、收购风险分析

公司收购时高风险经营,收购风险非常复杂和广泛,公司应谨慎对待,尽量避免风险,并把风险消除在各个环节之中,以求收购成功。概括而言,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主要面临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险,法律风险、整合风险等。

四、目标公司定价

目标公司一般采取现金流量法和科比公司价值定位法。现金流量法也被称为现金流量贴现法,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是找出若干家在产品市场目前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方面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以这些公司的经营效果指标为参考,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收购实践中也有参照公司资产重置等方法。

五、制定融资方案

对于融资方式的确定,要在权衡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个或者数个融资方式:

1、收购公司一般选用内部自有资金,因为内部自由资金筹资阻力小,保密性小,风险小,不必支付发行成本;2、选择向银行贷款(若法律、政策允许),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3、选择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4、发行普通股票。

六、选择收购方式

任何进行收购的公司都必须在决策时充分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完成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不仅仅是支付方式的差别,而且与公司的自身财务、资本结构密切相关:

1、现金收购:即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两种方式。

2、用股票收购: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时收购: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与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

七、谈判签约

谈判是收购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需要告诉技巧的环节。通过谈判主要确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收购合同。

八、报批

根据国务院令[2003]378号相关规定,收购活动设计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九、信息披露

为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收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即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登记过户

收购合同生效后,收购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十一、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公司在实施收购战略后,是否能够取得真正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收购后的公司整合运营状况。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实战案例

案例一  万达集团并购传奇伟业

2016年1月12日,万达集团宣布以不超过35亿美元现金(约人民币230亿元)收购美国传奇影业公司100%股权,成为迄今中国企业在海外最大的文化产业并购案,也一举让万达影视成为全球收入最高的电影企业。

传奇影业是美国著名影视制作企业,业务包括电影、电视、数字媒体、动漫等。传奇影业出品过的大片包括《蝙蝠侠》系列、《盗梦空间》、《侏罗纪世界》、《环太平洋》、《魔兽世界》等,已在全球累计获得超过120亿美元的票房。

对于万达并购传奇影业,王健林表示主要两点:一、利用传奇影业上千个优质IP与万达旅游产业联动,增加万达旅游产业链的协同效应;二、增加万达全球电影市场的地位,万达还会有更大的电影资本动作。而王健林所说的“更大的电影资本动作”逐步得到验证:3月3日,万达旗下AMC院线宣布将以11亿美元收购美国连锁影院卡麦克影业;7月12日,AMC院线以9.21亿英镑(约合80.94亿元人民币)并购欧洲第一大院线Odeon & UCI院线。

若AMC完成收购Odeon & UCI,万达将形成全球院线布局。拥有中国、北美、欧洲世界三大电影市场的万达,将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院线运营商。而万达影视类布局远不止这些,万达一边通过自身影视类资产不断融资造血,一边又在全世界范围内巨资并购,如今万达跨国全产业链影视帝国已浮出水面。

案例二  海尔55.8亿美元并购通用家电

2016年1月15日,海尔公告显示,海尔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通用家电,交易金额为54亿美元。此后,双方就交易金额进行了调整,最终金额定为55.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66亿元)。6月7日,海尔发表声明称二者已完成交割,通用家电正式成为海尔一员。该笔收购是中国家电业最大一笔海外并购。

作为国内家电巨头,海尔的海外扩张之路并不顺畅。据报道,目前海尔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只有1.1%,而GE家电在美国市场占据了将近14%的份额。此次并购是海尔继2012年收购新西兰家电明星品牌斐雪派克、2011年收购日本三洋后又一大动作。三次收购不难看出海尔打开海外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野心。

案例三  中国平安16亿美元并购汽车之家

2016年4月15日,澳洲电讯宣布,以1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3.5亿元)价格出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汽车之家47.7%股份给平安信托,出售价格为29.55美元每股。交易完成后,澳洲电讯将持有6.5%股权,平安信托将成为汽车之家最大的股东。汽车之家控股权争夺战一点点拉开。就在第二天,汽车之家管理层迅速牵头,红杉、高瓴资本参与,发出私有化要约,在买方团中并没有平安身影,此后汽车之家关于私有化一系列动作和声明中都没有提及平安信托。

2016年6月25日,平安信托完成与澳洲电讯的股权交割,正式入主汽车之家。在此之后,平安对汽车之家管理层进行了大清洗,包括秦致在内的管理层被出局,并任命了平安系的陆敏出任CEO,康雁出任汽车之家总经理。不难看出,渐次登场的争夺股权的四方:澳洲电讯、平安信托、管理层牵头的私有化买方财团,以及汽车之家股东。

案例四  腾讯86亿美元巨款并购Supercell

2016年6月21日,腾讯发公告称已决定收购Supercell84.3%的股权,交易总额约8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66亿元),这是腾讯史上最大一笔并购,腾讯也凭此从一家中国互联网大企业变身为全球游戏巨头。

Supercell是一家芬兰手游开发商,成立于2010年,公司只有180人,共4款游戏:《皇室冲突》《部落战争》《海岛奇兵》《卡通农场》。仅凭这四款游戏2015年Supercell共实现营收23.3亿美元,意味着员工人均每年可以创造出3500万的净利润。

腾讯游戏一直是腾讯最盈利的模块,业绩在国内游戏公司中排名第一。收购Supercell不仅使得腾讯股票大涨,其也一跃而成全球最大的游戏公司。据Newzoo预测,2016年腾讯将占到全球游戏收入的13%左右。该笔收购还将有助于腾讯继续提升游戏业务收入及PC和手游的营收结构的调整,弥补创新游戏的不足。同时也将有助于腾讯的国际化扩张,弥补单独依赖于中国市场的潜在风险。

案例五  完美世界120亿借壳完美环球回A

2016年1月6日,完美环球发布重组方案,拟购买上海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100%股权,作价120亿元,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交易完成后,完美世界将成为完美环球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池宇峰不变。

完美世界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知名的游戏公司,推出了《完美世界》、《诛仙》、《神雕侠侣》等作品。2007年7月完美世界在纳斯达克上市,但其股价一直被严重低估——它的净现金余额加上办公楼价值就超过40亿元,而其网游业务还在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其退市前的市值仅为50多亿。

相比之下,彼时A股的游戏公司掌趣科技的市值为205亿元,主营页游的互动娱乐市值为95.6亿。2015年1月2日,完美世界宣布,收到董事长池宇峰的私有化提议,此后于2015年7月28日完成私有化。

    网址链接:http://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mp=1495420499&ver=1&signature=Z33lnid7l30TOti7LtzOCHMv5PmLGXdwyOkCkhfCKUbEDjhT85Zua*sSVf*qCBi0uzzXVv7m02qAnGDDq3fZbGYlqNvRoC2XgoN0fUPKQ6DXmFZaXJ228WT0ycAd2VvO5udAaXne-CgaYhXQtXMZtt9W66*Cr8MyDJaMwU1gP9A=



金融类:


一、运用法律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水平

    摘要:日前,光明日报发表评论,提出政府在运用金融法治规范金融资源有效、公平配置时,除了继续坚持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必须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观,在新的立法观指导下,金融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造。

    点评:长期以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供给不足以及金融资源供需错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从金融立法层面看,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圭臬的传统立法观及其主导下的法律设计,未能充分顾及并解决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有效配置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金融立法观。

    网址链接:http://news.gmw.cn/2017-05/08/content_24407762.htm



知识产权:


一、国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如何打击?

    摘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点》指出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重点,涵盖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加强寄递环节监管、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多个领域。

    点评:“知识产权的基本要义是产权保护。产权保护的要点就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工作要点》的出台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这意味着我国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将持续加大,办案规模、效率和质量也会大幅提升。

    网址链接:http://ip.people.com.cn/n1/2017/0602/c136655-29313290.html



房地产类:


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西安市为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控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开发用地出让管控、规范住房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点评:本次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抑制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投机倒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现象,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利条件。

    网址链接: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276703.html

二、《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涉民间投资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理念和原则予以全面规范。《通知》分别从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此外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也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点评:本通知的出台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从司法实践角度为民间资本的发展保驾护航。

    网址链接:http://www.court.gov.cn/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乔少磊、刘惠妮、张雪、高莉、张苏娟、翟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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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7/4 11:03:1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