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福灿、秦荣花与被告黄增山赡养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黄福灿、秦荣花生育五个儿子,被告黄增山系长子。现二原告年迈已无劳动能力,且秦荣花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二原告在次子、三子、四子家轮流居住生活,因赡养问题与被告黄增山发生矛盾。2009年春节前经调解二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因发生矛盾,春节后,二原告离开被告家,于2009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并表示不再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
【审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增山每年给付原告黄福灿、秦荣花生活费1000元。
二、被告黄增山每年给付原告秦荣花护理费1500元
三、原告黄福灿、秦荣花的医疗费用被告黄增山承担1/5。
上述一、二项被告黄增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09年度生活费、护理费。之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当年度数额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增山承担。
【评析】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没有继承父母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黄福灿、秦荣花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秦荣花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不要求在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及承担原告1/5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没有分得二原告财产及没有耕种过二原告的土地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