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能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金融
投资银行
知识产权
公司证券
诉讼仲裁
房地产

质押物在监管期间被偷梁换柱引起纠纷

质押物在监管期间被偷梁换柱引起纠纷


【案情】

    某建材市场中,A公司以价值1500余万元的线材为其9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贷款发放后,A公司多次出货,后以中板为出货后补充的质物,价值达1000万元,所有权由市场方及出质人A公司确认并出具入库单证明。但随后第三方B公司以上述中板所有权属其所有(暂存放于市场方)为由要求出货,银行委托的监管公司认为中板属于质押监管货物,不予放行。双方争执不下,均报警处理。

  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市场方及出质人A公司均承认上述涉及争议的中板所有权确属于第三方B公司, A公司不享有所有权。A公司为了出货进行加工,而与市场方合谋将第三方B 公司的中板纳入质押监管货物,以弥补出货的空缺。在中板货权明确后,监管方只能将货物放行。最后银行与公安机关对A公司施压,迫使A公司将已经进行加工的钢材重新入库纳入监管,并提前归还了部分贷款,才有效降低了贷款风险。 

【评析】

    企业用以抵质押的动产一般属于种类物,如卷钢、线材、中板等钢材,重点在于规格、种类、数量的区分,而在所有权权属的区分上,难以有物理上的明确界限,即使是有相应的发票(由于长期合作、分期分批购货等原因,发票有滞后性)及入库单、货运单据,也容易混淆权属。在市场实际交易过程中,各货主按照交易习惯可以不需要书面合同就可以进行现货调剂,而且由于货物转移方便,更增加了产权区分的难度。如果银行及监管方操作不够规范(如未在货物上加贴质押给某某银行的标签),还可能出现同一批货物重复抵质押,重复 授信的况。

  抵押(出质)人以第三方的货物作为自己的货物抵(质)押给债权人的,根据《物权法》第10 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方可取得抵(质)押权:(1)债权人接受动产抵(质)押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3)抵(质)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债权人。鉴此,我行在接受动产抵(质)押时应注意核实动产是否为出质人所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经登记方生效或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应注意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本文链接:http://www.jian-neng.com/content/?628.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2/5 11:34:5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