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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协助法院执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银行协助法院执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本案情】

    4月10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通报称,9日上午,盘龙法院在赴一家银行强制执行中,遭遇包括行长、副行长在内的员工阻挠,造成1名法警轻伤。目前,涉事银行被处罚款10万,另有7名银行员工被罚款,其中1人被处司法拘留十日。该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各家媒体纷纷转发报道。针对此事件,涉案银行立即做出积极回应,诚恳接受法院处罚结果,在全行深入开展普法知识教育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有媒体称,此次事件是一次针对“执行难”问题的极好的普法。

    然而,类似事件并非首次发生。

    2015年5月,盘龙区法院已对拒不履行协助扣划款项义务的银行开出过10万元的罚单(以下简称案例二)。

    2017年2月,娄底银行职员拒绝协助新化法院执行,该法院向该行市分行发出了2017年第1号《司法建议书》(以下简称案例三)。

    2017年3月,酒泉农商银行拒不协助执行工作,被法院依法罚款50万元(以下简称案例四)。

    2017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对拒不协助扣划案款的吉林省某银行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以下简称案例五)。

【原因分析】

    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个别银行与执行法院在有关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问题上走上了对立面,值得深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银行内部规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案例二中,被处罚10万元的银行拒不协助执行的理由是:“根据该行上级部门规定,法院要划拨客户存款,须先办理冻结手续;冻结存款后,法官来划款时,还要办理解冻手续,才能划走客户的存款……”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又要符合上级部门规定又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实属为难。

    案例三中的银行职员拒绝执行的理由是:领导外出开会,无法签字,无法办理。

    案例四中,银行拒绝执行的理由是:银行系统内部规定要求,不提供执行干警个人身份证则不予协助。

    案例五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100万元罚款的银行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理由是:被执行人在该行有2.6亿元存款,但银行头寸不足,建议法院先采取冻结措施,待银行头寸补足后再进行扣划,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拒绝协助执行,并且在一个多月后仍旧无法进行扣划。

    可见,仍有很多银行未能充分领会《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精神。内部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是导致银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主要原因。

    二、保证金制度理论与实践冲突

    一般情况下,银行可以对其设立的保证金优先受偿,执行法院只可查询、冻结,但不可扣划。但实践中,由于保证金制度在法律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进行明确,且仅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实践中,有些银行未能规范设置保证金,存在未将保证金划入内部账,或未签订保证金协议等情况,导致保证金质权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还出现未经审理认定就被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扣划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冲突是尤为值得关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保证金成立质权的条件有两个:特定化及转移占有。

    保证金设立质权是否成功需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审判部门进行审理确认。而执行法官并不负责实质审查,加之执行程序的强制性与即时性,使得银行自认为安全无疑的保证金面临损失风险,若其中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出现冲突的可能性较大。

    三、银行与法院的实际利益冲突

    当前,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开户数及存款数量一直是各大银行竞争的主要内容,也是考核各层工作人员的重要指标。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冻、扣一定程度上会削减相关的数量,势必影响相关人员的指标任务,影响绩效考核甚至是人事晋升。由此与执行人员产生的冲突也是无法避免的。

    当被执行人(存款客户)为该银行的借款人,此类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则会加剧。一般情况下,存款客户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意味着其存在较大的经济危机或债务危机,极有可能威胁贷款本息的偿还。尤其是对贷款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进行查、冻、扣,直接影响到银行自身本息债权的实现。

    通常,银行会在提起诉讼前或法院做出保全措施前,对欠本欠息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账户做“止付”手续。然而,银行内部“止付”程序无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一方面要遵守“止付”账户无法操作的规程,一方面要应对执行人员的强硬态势,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产生冲突。

【对策及建议】

    一、不得预设条件,严格依法修正银行内部规定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相应的协助通知书(扣划的还需附扣划裁定书及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银行应重新审查内部相关规定制度,不得对协助执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取消出示身份证、领导签字等环节,对已存在的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部分尽快进行修改,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二、确保质权设立、灵活利用保证金制度

    为确保保证金设质成功,银行应首先将保证金划至内部账户,再利用保证金合同约定将保证的内容、期限、金额等进行详细约定,以“特定化”保证金。

    除法定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可以参照其成立条件,探索设立其他类型的保证金,如到期还款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融资担保保证金等。对于随着融资金额增大而新增的保证金,建议银行在保证金合同之外,就每笔增加的保证金与出质人签订《确认函》,以确认每笔进入的资金用途为设立质权,以免发生争议,影响保证金质权的成立。

    对于保证金账户资金有减少的情况,银行应与出质人重新就剩余保证金签订协议,以“特定化”剩余款项,确保该笔保证金设质的效力。

    三、获取客户理解,保护自身债权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存款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本为客户(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银行无法也不必帮助其承担或逃避。对于经过依法审判并生效的裁判文书,任何银行、任何客户都必须配合法院进行执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客户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不会因为账户被扣划对银行产生不信任。银行应转变观念,消除此方面的顾虑,积极配合法院对客户账户的执行。

    当然,为保护自身债权利益,银行可在借款合同到期前时,与借款人或保证人做好沟通工作,要求其将账户内的资金转入银行内部账户,并签订相应的贷款保证金协议,约定若到期未能偿还贷款,则可从中扣除抵冲欠款本息。同时,改变在出现风险时单纯依赖内部“止付”的方式,而应在“止付”措施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尽快冻结相关账户,掌握对存款账户的主动权。此外,建议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进行扣划。”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及执行程序,更可避免存款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杜绝由此产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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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4/17 14:38:0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