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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2期 总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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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2期  总第70期


本周要目



诉讼类:

1、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事件法理探讨


公司证券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金融类:

1、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知识产权: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房地产类: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诉讼类


一、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事件法理探讨

    摘要:据国外媒体报告,当地时间星期日晚上十点,一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autonomous car)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碰撞到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该行人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据称,这是全球首个自动驾驶在公共道路上撞击行人致死事件,引发了各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激烈讨论。

事件发生时,这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四级以上),驾驶位配有安全驾驶员(应急司机),没有搭载乘客。事件发生后,Uber旋即停止了在坦佩、匹兹堡、旧金山、多伦多等城市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

    坦佩市警方发言人称,初步调查发现这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最高时速35英里的道路上以时速38英里行驶,没有采取刹车的企图;安全驾驶员没有收到任何信号,直到碰撞发生后才意识到。死者Elaine Herzberg是一名49岁的妇女;据称,她可能是一个流浪者,突然从路边闯入机动车道,企图推着自行车横穿马路。 

    分析:据国外媒体报告,根据警方的初步调查,这起事故的发生,过错可能不在Uber自动驾驶汽车。这就需要厘清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问题。

    (1)司机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看司机有没有过错,司机是第一位的责任人,依其注意义务和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正因如此,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的是司机的责任。

    这起事故中的Uber自动驾驶汽车应是四级以上;按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自动驾驶级别分类,在四级和五级自动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条件或所有条件下,从事所有的驾驶活动和功能,不再需要司机对道路状况和驾驶条件进行监测。

    这意味着驾驶活动从司机让渡给了自动驾驶系统,在有安全驾驶员的情况下,司机仅在系统因脱离(disengagement)而请求时才接管驾驶活动。

    结合以上论证,由于在这起事故中,安全驾驶员不控制驾驶活动,在当时的情况下对驾驶活动没有注意义务(due care),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观点符合德国2017年5月通过的交通法修订案的规定,该法案将自动驾驶系统合法化,并明确了司机和制造商之间的责任分配;其他一些国家有类似的规定。

    (2)车企如何承担责任?

    在四级和五级自动驾驶模式下,由于司机不再控制驾驶活动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司机(比如谷歌的Waymo从去年起开始在美国加州测试完全的无人驾驶汽车,加州最新的自动驾驶测试和部署立法允许企业从今年4月起测试和部署完全的无人驾驶汽车,即不再需要测试司机,测试机构对车辆进行远程监控即可),所以当发生事故时,只能考虑追究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一般为产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是一个混合体,至少包括汽车车身和执行自动驾驶功能所必备的软硬件设备,前者由汽车制造商提供,后者由自动驾驶系统研发企业(如Waymo、Uber等)提供。

    对于汽车,各国都有产品责任的规定。具体而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需要证明:产品有缺陷,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在这起事故中,Uber使用的是沃尔沃越野车,如果最终证明这起事故是因沃尔沃汽车自身的缺陷(比如刹车失灵)造成的,则沃尔沃需要承担产品责任。但在这起事故中,似乎并不存在刹车失灵的情况。那就需要看Uber的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3)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如何承担责任?

    当司机、汽车制造商被排除之后,需要考察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有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系统提供者一般要对汽车进行改装,安装必要的雷达、传感器、摄像头等硬件设备,同时研发自动驾驶软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

    一般而言,当汽车被改装成自动驾驶汽车后,汽车制造商不对改装后的缺陷承担责任。传感器、摄像头等外设设备输入数据,自动驾驶软件对输入的数据进行处理并作出驾驶决策。所以自动驾驶活动一般可简单分为感知、分析和决策。

    美国交通部2017年9月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指南《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愿景2.0》针对自动驾驶系统提出了12项安全标准,其中一项为物体和事故探测和反应(object and event detection and response,简称OEDR)。如果可以证明Uber自动驾驶系统不符合这项或其他各项安全标准,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主要涉及准确、及时地感知、识别到障碍物(本案例中为行人)并采取刹车等措施从而避免碰撞,即前述OEDR标准。

    那么,如果是某个传感器或摄像头出了故障(即存在缺陷),导致没有感知到行人,则Uber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或者传感器都正常工作,但Uber的软件系统没有识别到行人,导致没有采取刹车,亦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假设感知和识别都是正常的、准确的,则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及时性问题。

    就前述OEDR标准而言,假设存在一个“避免碰撞”标准:如果障碍物(包括人类)在距离汽车12英尺时被检测到,那么自动驾驶汽车必须能够在其行进路线上检测到障碍物并避免碰撞。

    根据坦佩市警方的初步报告,死者Elaine Herzberg可能是突然从路边闯入这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的行车道的,她与这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之间的距离可能太小(比如小于12英尺)导致碰撞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也就很难证明Uber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但如果这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是在避免碰撞的安全距离之外检测到了她却未能避免碰撞,就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结合前述分析,在这起事故中,Uber是最可能的责任承担方。但可能确实如人们所猜测的,Uber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为Uber自动驾驶系统不存在缺陷,碰撞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法避免的。

    其实,即使Uber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但由于人工智能系统自身的黑箱性质和不可解释性,也很难证明缺陷的存在。比如,在之前的特斯拉Autopilot自动驾驶模式致死案件中,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最终认定,Autopilot在设计和或性能上不存在任何缺陷,该系统在事故中的反应也符合其设计。

    所以,可能在这起事故中,有过错的是受害人,包括司机、汽车制造商、Uber等都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然而,按照加州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部署立法,制造商需要购买500万美元的保险,以便有能力响应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判决。因此,受害人能不能获得这笔保险赔偿,最终还需要有权机构来裁决。

    点评:这起自动驾驶汽车致行人死亡事故将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尤其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推上了风口浪尖。

    其中存在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如何衡量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是需要人类驾驶员来共同掌控驾驶活动,还是可以完全实现无人驾驶。

    事件发生后,坦佩市市长Mark Mitchell称Uber的决定是负责任的,但警告人们不要对自动驾驶下定论,即不要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安全。

    而在2017年3月,当一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与另一辆汽车碰撞时,亚利桑那州州长Doug Ducey表示不需要额外的安全监管,因为错不在自动驾驶汽车,而在另一辆汽车。

    其实坦佩市所在的亚利桑那州对自动驾驶汽车一直轻监管,州长于2015年8月发布行政命令,对自动驾驶活动实行零监管,完全自由开放测试和部署自动驾驶汽车,要求各机构“采取必要措施,支持亚利桑那州公路上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和运行”。今年3月州长发布新的行政命令,正式宣布没有人类驾驶员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运行。唯一的限制是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遵守针对汽车和司机的既有交通法规。

    加州则在今年2月更新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部署法规,从4月起企业可测试和部署无人驾驶汽车,意即不再需要测试司机。而且美国国会正在推动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不仅在汽车安全标准上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了豁免,而且也允许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和部署。

    与美国推动无人驾驶不同的是,德国、中国则采取了另外一种模式,即允许在汽车上运行自动驾驶系统,但司机不能离开驾驶位。无论是德国去年5月出台的交通法修订案,还是中国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法规,都规定需要配置测试司机,但司机是否需要监测驾驶活动则存在不同。

    但这种模式存在一个难题即“脱手”(hands-off)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将驾驶控制权限从自动驾驶系统平稳过渡到司机,从而避免发生事故。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或活动中,长时间不参与驾驶,这很有可能会影响其在人机切换过程中的反应能力,导致发生事故。

    当然,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的衡量才是最大的问题。全世界都在探索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和性能标准,美国DOT提出了12项非强制性的标准。

    有学者则提出用里程衡量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比如人类驾驶平均每10万英里发生一次事故,如果自动驾驶的安全里程比人类长(比如是人类的2倍),是不是就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安全的,允许上路行驶。

    加州机动车管理局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脱离报告显示,在2016年12月到2017年11月之间,Waymo自动驾驶汽车行驶了35万英里,脱离63次(即需要人类驾驶员重新掌控方向盘),平均每隔5600英里发生一次脱离现象。脱离虽然不等同于事故,但从脱离数据开看,处于业内领先地位的Waymo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已经足够安全,还无定论。

    以机器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被认为是通用技术,其将从颠覆驾驶开始,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和经济。当然,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争议会继续存在下去,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部署进行适当的监管可能也是必要的,但各界将来需要就自动驾驶的安全标准达成共识,惟其如此,才能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工业化和商业化发展。

    正如这次Uber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所表明的那样,自动驾驶汽车尤其是四级以上的自动驾驶技术将对责任、保险、隐私等法律制度和伦理规范带来深刻影响。责任问题如前文所述。

    自动驾驶汽车对保险业的冲击同样存在,比如当前的交强险承保的是人类驾驶员的责任,但是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谁来购买保险、保险的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等都需要重新思考,一些国家如英国等已经开始探索新的保险规则。

    当然,最终人们希望自动驾驶汽车比人类更安全,无论是安全2倍,还是10倍或者20倍,都意味着更好的交通出行环境和更少的交通事故。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城市设计、道路规划、交通系统、法律政策、社会公众接纳等等各方面的适应性调整。

    这次Uber自动驾驶汽车致死事件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但绝不应当打击人类对自动驾驶甚至无人驾驶的信心和追求,无论过错是否在Uber一方。

    网址链接:http://mp.weixin.qq.com/s/B-O8w2GTiakp32F7t3GnWg



公司证券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因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担保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执行担保规定》。

    点评: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

    (一)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该条并未明确,担保的事项到底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不少执行实务工作者对担保事项的理解较为宽松,即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担保,例如为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中止执行提供的担保,都属于执行担保。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虽然都和执行程序有关,但与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尚有区别,在概念上不宜混淆。一方面,上述规定中提供担保的主体各不相同,担保事项也差异较大,很难涵盖在同一制度之下。另一方面,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要求相应主体承担责任,这种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限制,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澄清上述误解,《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

    (二)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由于其对执行担保具体实现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不出裁定直接执行,有的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有的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处理方式的不统一,既有损司法权威,又增加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司法解释对此应当予以回应。经反复讨论,考虑到执行担保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执行担保规定》第12条、第13条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曾经规定过担保期限,但因其内涵与担保法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实践中常常引发误解;另一方面,考虑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没有约束,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不主张权利,既会对担保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还存在利用执行担保使担保人财产被长期查封,进而规避担保人的债权人求偿的可能。最终,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四)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行使观点不一。有的法院基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且执行担保不能适用民事担保规则,不允许担保人进行追偿;有的允许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还有的则从鼓励、保护担保人的积极性和权益出发,在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同时明确担保人向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和申请执行权,允许担保人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经反复讨论,考虑到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享有追偿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对此法律关系执行机构不宜介入。最终,《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网址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1922.html



金融类


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摘要:近期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评析:配套文件明确中小银行股东与股权将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同时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一些阻碍公司治理正常运转的缺陷和深层次问题将陆续得到解决。

    网址链接:http://bank.eastmoney.com/news/1177,20180309841773880.html



知识产权


一、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评析:意见指出,要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网址链接:http://www.chinaiprlaw.com/index.php?id=5151



房地产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摘要: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特色小镇。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概念不清、定位不准、急于求成、盲目发展以及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解读: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重点任务以及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发展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便捷高效、文化浓郁深厚、环境美丽宜人、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路子,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立足各地区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和房地产化。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服务功能、环境质量、文化内涵和发展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多元化主体同心同向、共建共享,发挥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搭建发展平台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和加剧债务风险。    

    (三)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各地区要准确理解特色小镇内涵特质,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各地区可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    

    (四)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浙江特色小镇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备相应的要素和产业基础。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按规律办事,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和不可复制内容,合理借鉴其理念方法、精神实质和创新精神,追求慢工出细活出精品,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五)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各地区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着力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六)有效推进“三生融合”。各地区要立足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七)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各地区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作用,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不要过度干预。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    

    (八)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层层加码。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     (九)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区要注重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    

    (十)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十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各地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十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    

    (十三)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以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压实省级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本意见要求,整合各方力量,及时规范纠偏,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加强统计监测。    

    (十五)加强部门统筹。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等,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宣传作用,持续跟踪报道建设进展,发现新短板新问题,总结好样板好案例,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的良好氛围。

    网址链接: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712/t20171206_1692111.htm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乔少磊、刘惠妮、张兴丽、高莉、张苏娟、翟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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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4/20 14:05:1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