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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 总第0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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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  总第005期

本周要目

房地产类. 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2、 国土部知情人称清理小产权房拟可强拆. 3

公司证券类. 4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4

2、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6

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7

诉讼仲裁类. 9

1、人大审议民诉法修正草案 万元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9

2、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 10

3、 公安部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抓获1700余人。. 11

4、足坛反赌案今日起开审  全国七家媒体获旁听资格. 13

金融类. 16

1、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16

2、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7

知识产权类. 18

1、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订工作可望年底出台框架. 18

2、最高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19

3、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范围有望扩大. 21

 

 

房地产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点评: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了规定。

网址链接:

http://www.law110.com/law/sifa/sifa2006law110com2386.html

 

2、国土部知情人称清理小产权房拟可强拆

摘要:由土部牵头、14个部委参与研究制定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此前已上报给国务院。小产权房的清理思路原则是分类、分步骤推进。其中,侵占耕地等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尚未销售以及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有望列入清理范围。但具体销售和建设的时间点、何时正式展开清理,尚待最后方案出台才能敲定。

点评:小产权房清理的一个原则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其中,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一定年限后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停售。就清理举措看,上述人士介绍,“包括强制拆除、没收、停建、停售和停水停电等。”而针对已售、已长期居住的小产权房,上述人士称,“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各部委对此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一套思路,还未达成一致。”

网址链接:

http://www.law110.com/bbs/viewthread.php?tid=6784

 

公司证券类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摘要: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点评:这一规则的出台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几其他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进行了更加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的更加严格、细致,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网址链接:

http://www.cs.com.cn/xwzx/11/200906/t20090606_2043959.htm

 

2、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点评:这一通知的根本意义在于积极支持和帮助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和稳定,为农业面临巨灾后的恢复和重新生产提供了保障。这个通知是相应国家政策,顺应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趋势而诞生的,对我国农业发展意义重大,不容忽视。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12-04/25/content_2122769.htm

 

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二)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构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包括: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

点评:这一通知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有关保险类案件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强化案件的问责制度而发出的,其可以有效的强化此类案件的办理和公正处理该类案件的责任人,对更加合理、公正的办理有关保险类意义重大。

网址链接: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98898.htm

 

诉讼仲裁类

1、人大审议民诉法修正草案 万元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摘要:2012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曾初次审议该修正草案;11月曾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小幅修改,重新修订了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

点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网址链接:

http://npc.people.com.cn/GB/17739405.html

 

2、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裁定,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点评:吴英的死刑判决在互联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网民们质疑对金融犯罪判处死刑属于量刑过重。此案还引发了外界对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漏洞的关注。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在国有企业享受着中国大型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之际,较小的企业却常常难以获得融资。

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但他也说,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

此后,国务院批准在温州市开展试点项目,以便给予温州部分民间借贷合法地位。温州市地处浙江省,距离吴英的家乡东阳市不远。

网址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20421/n341194962.shtml

 

3、公安部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抓获1700余人。

摘要:近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重大战果。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狠狠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点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下游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积极回应百姓关切。

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此次集中行动是公安部直接部署指挥的第一仗,今后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内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网址链接: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223276/17739342.html

 

4、足坛反赌案今日起开审  全国七家媒体获旁听资格

摘要:反赌案今起三地开审 谢亚龙南勇以受贿罪受审,其中四大国脚出庭全国仅七家媒体获旁听资格

点评:近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外发布开庭公告,将于24、25日正式审理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南勇以及原足管中心中层蔚少辉、李冬生受贿案。凤凰网体育将全程进行跟踪报道。

  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国足领队蔚少辉将在今早9时受审,目前谢亚龙、蔚少辉两人已被送入法院。

随着南勇案庭审的结束,备受关注的中国足球打假反赌扫黑案最后一批案件全部审理完毕。
  近日,辽宁铁岭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勇受贿案,丹东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冬生受贿、贪污案,高健、陈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申思、祁宏、江津、李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丹东中院审理了高健、陈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与第一批审理并接受宣判的48名被告人一样,本批审理的谢亚龙和南勇等11名被告人,也将在法庭合议后等待一审判决。
  历时8个多小时,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在辽宁铁岭中院的庭审过程终于宣告结束。这位昔日中国足球最高领导人的涉案数额终于大白天下。他因涉受贿罪,被公诉方指控17项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达148.9万元。
  南勇涉案金额148.9万元
  据起诉书显示,南勇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要为操纵俱乐部升降级、安排裁判“关照”比赛及收受名表或钱物。148.9万元中,最大的单笔数额为40万元,系南勇当年帮助沈阳金德队保级成功后,由俱乐部分3次送到他手中。除了几笔巨额现金之后,南勇更多的受贿行为都是收受财物,包括劳力士金表、保健品、洋酒、加油卡等。
  在庭审过程中,南勇承认曾经收过钱,但并不承认这是犯罪行为。
  公诉书中还出现了大连实德、山东鲁能、云南红塔等俱乐部的名字。其中,云南红塔当年在成功冲上甲A联赛之后,曾经在庆功会上送给南勇一条白金项链。
  在他涉及的17项犯罪事实中,10起与俱乐部有关,7起与个人有关。其中包括国脚郑智为了转会国外踢球,曾给南勇送手表;前女足主帅李霄鹏为了参加培训,曾给南勇送物
  和之前开庭的紧张气氛相比,早上南勇是乘坐普通的法院面包车进入了铁岭法院,并无警车开道。南勇的代理律师和亲人也不愿过多与媒体进行交流。这也说明,南勇案的争议之处并不多。庭审结束之后,南勇也是微笑着走出法庭,显得十分轻松。
  李冬生被控收受79万元
  近两日在辽宁数地审理的第二批足坛反腐案件中,在丹东受审的李冬生是惟一被控两项罪名的涉案被告,除受贿罪,他还被指控犯有贪污罪。
  据悉,公诉机关指控李冬生共涉30项受贿罪名,在2005年4月-2009年12月,李冬生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9万余元。此外,李冬生还被指控11项贪污罪名,涉案金额约6万元,两项合计85万元。
  “末代甲A”泰达对国际一战真相揭盅
  4国脚合伙受贿800万元
  申思、祁宏、小李明、江津,这4个昔日中国足坛响当当的名字,在沈阳中院成为了并排而立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出庭受审,案情涉及末代甲A天津泰达队与上海国际队一战,4人共计收受800万元贿赂。
  据参加庭审人员透露,4人的律师都是做有罪辩护,“四大国脚”对于被控犯罪事实基本表示认可。但其辩护律师认为,他们都有主动交代的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理。
  此前据媒体报道,在2003年末代甲A之战中,天津泰达老总找到前上海中远球员申思,拜托他让天津获胜保级,酬劳为800万元。
  公诉人透露了整个案件的完整细节:天津泰达队当年为了顺利保级,必须在最后一轮中击败上海国际队。时任泰达老总张义峰买球的请求落了空,随即打起了球员的主意。张义峰通过中间人王勇找到申思,以800万元酬劳请托,要申思找找人帮忙放水。申思于是就找到了江津、祁宏和小李明。3人表示心领神会。
  在帮助天津泰达队保级成功后数日,4人分别来到了香港某酒店的房间里领走了200万元现金。
  不过,此案仍有存疑之处,据天津泰达方面表示,他们为此场比赛付出了1200万元,仍有400万元去向不明。

网络连接:

http://news.jinghua.cn/351/c/201204/24/n3692439.shtml

 

金融类

1、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摘要:本《决定》主要针对证券公司风险资本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点评:本《决定》的出台针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主要起到了如下的作用:放大业务空间,对行业创新给予明确鼓励和指引,《决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得以再次体现,综合性券商业务放大空间将高于行业平均,《决定》进一步降低了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我们对修改前后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做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修改后行业风险资本准备将下降30%左右,可释放300多亿业务空间。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1094

 

2、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本《办法》规范了境外投资应当遵守的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的核准材料;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点评:本《办法》的目的是使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而中央企业也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网址链接:

http://www.cs.com.cn/cqzk/201204/t20120413_3314412.html

 

知识产权类

1、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订工作可望年底出台框架

摘要:记者10日从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订工作可望年底出台框架。此次商标法修订将着力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程序、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介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商标法修订稿已于2011年11月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并在社会上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制办表示,力争在今年年底出台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

我国商标法曾于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后,一个商标行为可能会经两级行政和两级司法审理,耗费时间较长。此次修订将简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并对异议的资格和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种人可以提出相对的异议。同时,修订加大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在修订草案上增加了商标权的类型等。

吕志华说,此次修订还参考和借鉴了各国经验和做法。为了与国际相接轨,增加了单一颜色的注册,但单一颜色注册必须提供起到商标识别的证据;采取“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只需一个报表,即可在几个类别上申请同一个商标。

点评:我国对于商标法进行修订,将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并努力简化和完善商标程序,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借鉴国外及经验的基础上,也是的我国的商标制度更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4/t20120411_667995.html

 

2、最高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公众可在6月1日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方式发表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提供”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外观的,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提供行为,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搜索服务,按照一定的技术安排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但允许合理使用。

  如果网络用户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同时对“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也予以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一般不作为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果主动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发生的,则可作为不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果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侵权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应知侵权: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的;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

点评:网络作为著作权传播的媒介,理应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体现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著作权的传播的环境,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是的网络著作权传播的环境良性的发展。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4/t20120423_675689.html

 

3、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范围有望扩大

摘要:日前,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进一步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满足更多有志者的报考愿望,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范围有望适当扩大,从而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实现报考的愿望。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事业快速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对于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快速扩大,专利代理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方面呼吁在确保考生的基本素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符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范围,尤其是允许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考试。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形势,回应社会的需求及业界的呼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将“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进行的学习研究活动”视为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具体范围包括,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均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有关考试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在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公告发布之后,可向各考点具体咨询。

点评: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条文中,已经体现出了适当扩大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范围的精神。因此,适时有条件地扩大报名人员范围,有利于更多有志者报考专利代理人的愿望,也有利于扩大优秀人才的选拔范围,从而更好地发展专利代理行业及知识产权服务业。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4/t20120425_679212.html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许亚婷、杜渐、县义平、吴江流、刘欣、武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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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5 8:17:5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