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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红伟、刘奕斐、段玉亭、郝丽蒙、申玲、吴素梅 

    被害人广联达公司为软件开发公司,其公司官网向公众免费提供正版软件的下载,使用者下载软件后,需从广联达公司购买软件加密锁方能正常使用。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霍红伟身为安阳伟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雇佣被告人吴素梅、段玉亭、郝丽蒙、申玲、刘奕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加密锁和软件破解驱动程序,以达到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实质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74944元。被告人刘奕斐于2013年6月起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89 436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霍红伟、吴素梅、段玉亭、郝丽蒙、申玲、刘奕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霍红伟向被广联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广联达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红伟、吴素梅、段玉亭、郝丽蒙、申玲、刘奕斐身为安阳伟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公司名义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其中霍红伟、吴素梅、段玉亭、郝丽蒙、申玲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刘奕斐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霍红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霍红伟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通过销售广联达软件加密锁和软件破解驱动程序,达到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实质为发行他人作品之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评析】 

    当前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销售加密锁来销售软件,控制软件的供应和使用渠道获取对价收入。盗版加密锁的功能和目的是使他人正常使用正版软件,实际上是利用盗版加密锁绕开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实质受侵害的客体是软件的著作权。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盗版加密锁与正版加密锁的内容不同,盗版加密锁是先解锁再写锁,通过重新编码等技术手段替代性地实现了正版加密锁的加密、解密功能。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侵犯著作权行为,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模式,从行为实质上对“发行”内涵进行认定。本案被告人通过销售重新编写的加密程序,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变相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故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是典型的新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案件,在犯罪认定过程中突破原有“作品发行”之内涵,锁定犯罪行为本质,在犯罪对象和侵权方式方面均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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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9/13 15:35:1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