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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来的车辆予以抵押应如何定罪

将租来的车辆予以抵押应如何定罪


【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牌号为鄂AD2A03的马自达小车,价值人民币176 000元,9月又继续租用该辆小车,后张某将该车车牌卸掉,对外宣称是自己购买的新车。2011年10月1日,张某驾车来到汉寿县龙阳镇建设西路汇丰寄卖行,找到该寄卖行老板廖某,以该辆小车是自己购买为由要求抵押借款7万元,汇丰寄卖行老板听信了张某的话,并提供7万元借款。被告人张某将7万元挥霍,并逃往广东东莞。2011年10月11日,租赁公司通过GPS卫星定位将小车找到,自行将该车提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自愿为张某退赔廖某人民币730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使用为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直接将车予以处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无非法占有小车的故意,只有非法占有汇丰寄卖行7万元借款的故意。经查,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车辆,租车后直接处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73 000元,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使用为名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将租来的车子予以非法处分,故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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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1/25 11:20:2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