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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责任主体

如何确定农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责任主体

 

【案情】
    丁某于2012年1月承揽了位于汉寿县龙阳镇张某一农村私房建设工程后,将房屋木工装模转包给曾某,后曾某雇请熊某(本案受害人)装模,1月10日,熊某在装模过程中从二楼跌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73800元。熊起诉丁至法院要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丁某辩称并不认识熊某,自己将房屋装模工程发包给曾某,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熊某也表示不认识被告丁某。
【审判】
    法院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曾某为被告,曾某辩称自己是受丁某委托为其雇人劳务,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责任,但曾某认可所有装模木工由自己支付报酬。法院最终判决曾某赔偿熊某损失,丁某因未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目前,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仅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农村劳动者普遍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使得该类案件案情复杂化。如何针对不同的情形确定责任主体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一般来说,农村雇工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应区别对待相应的责任主体。
    1、直接雇请。这是农村雇请最简单的一种方式,最常见于农民自建房屋,为节省开支,自行修建房屋,但因人手不够,雇请本地相识的人帮工,按时计酬。出现雇员受伤后,由于双方存在某种特定关系,雇主一般都会主动赔偿,双方都能达成赔偿协议,纠纷不多。
    2、委托雇请。这是当前农村出现最频繁,也是最为复杂的雇工方式。最常见的是农民将自己即将修建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他人修建。由于农村自住房屋(两层以下)修建不受建筑法调整,包工头不需要相应的资质。包工头在雇请帮工时,通常是委托其中某一熟识人介绍,受托人邀集其他人一起参与劳动,包工头与绝大多数雇工并不相识。支付报酬时也由委托人发放,委托人也间或截留一些作为介绍费。发生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往往不明白为谁提供劳务,而包头和介绍人相互推诿。诉至法院时受害人一般都会将相关人员列为被告。审理该类案件时,建议先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谁的房屋谁负责为原则确认责任主体,也不能以雇工找谁领报酬谁负责为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而应确认相应的委托关系,由委托人(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3、强制参与。在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农村偏远地方,经常出现当地农民强制要求参与帮工的现象。承建方或包工头为了息事宁人不影响工程顺利进行,而采取默许态度,发生安全事故后,雇主以提供劳动者自己要求参与为由不予赔偿。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在查清雇主的情况后判决雇主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劳动提供方强制要求劳动为由要其自行担责。涉及应受建筑法调整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总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赔偿主体主要是接受劳务的一方,而查明谁是劳务者接受方是案件审理关键,但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其他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完善当前劳动力市场是减少安全事故、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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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5 17:17:4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