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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并处,也可以同时认定

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并处,也可以同时认定


【案情】
    海通公司与贝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贝盟公司承建涉案工程项目,同时约定,甲方(海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将本工程交由除乙方(贝盟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施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5%,损失计算方法:按实际计算。施工过程中,海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将案涉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现贝盟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海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海通公司应依双方约定赔偿贝盟公司相应损失,同时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主要理由在于:1、双方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限额和损失计算方法,二者在合同中是并列的两种违约责任;2、综合本案事实,涉案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直至被解除,显系海通公司单方大幅取消施工范围及削减合同价款所致。对依法成立之合同,缔约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海通公司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情况下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构成了根本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贝盟公司因此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获利机会。海通公司仅赔偿贝盟公司实际损失对其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合同约定的既赔偿损失又支付违约金的本意。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海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为贝盟公司实际损失额2321938元(施工发生费用1571938元加施工图设计费75万元),未予认定其他赔付金额,实际上并未支持贝盟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该认定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恶意违约的海通公司的责任分配较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贝盟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评析】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是否可以同时认定并处,一直有所争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很多人认为违约金主要是对当事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调减,因此,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同时主张。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条款不能同时认定并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在上述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海通公司应依双方约定赔偿贝盟公司相应损失,同时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主要理由在于:1、双方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限额和损失计算方法,二者在合同中是并列的两种违约责任;2、综合本案事实,涉案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直至被解除,系海通公司单方大幅取消施工范围及削减合同价款所致。对依法成立之合同,缔约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海通公司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情况下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构成了根本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贝盟公司因此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获利机会。海通公司仅赔偿贝盟公司实际损失对其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合同约定的既赔偿损失又支付违约金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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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12 16:02:1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