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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偿债

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偿债


【案情】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丁某以经营灯饰生意和搞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曹某借款21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4月23日,丁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和债务的问题上约定:“夫妻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逾期后,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陈某与丁某共同偿还丁某债务,陈某以已与丁某签订离婚协议,债务应由丁某偿还为由,拒不承担偿还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丁某交付了借款,原、被告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其他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予偿还。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约定由各自承担。但该约定系在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后进行的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曹某的认同,两被告对债务的约定只对自身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曹某。被告陈某对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陈某虽然已与丁某离婚,但仍应与丁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来自于两方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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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9 14:52:23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