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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

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虎软件公司)

【案情简介】

搜狗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浏览器和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相关著作权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奇虎软件公司同为“360安全卫士”安全软件的开发者、权利人和运营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奇虎软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捏造、散布 “搜狗输入法捆绑浏览器、搜狗浏览器无360安全卫士无法卸载”等事实。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设置默认浏览器过程中进行弹窗提示和直接干预,使用了“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用语,构成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虚假描述;360安全卫士不经弹窗提示,直接阻止用户手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搜狗浏览器正常的设置;360安全卫士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产品未作到一视同仁,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的相关安装与设置不作任何提示;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发表“捆绑”等不实言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综上,二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参考了搜狗科技公司损和搜狗信息公司在自行监测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出的以被动用户数量损失来推算实际损失的方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系安全软件不当干预、评价、阻止浏览器软件的典型案例,安全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软件产品或服务时,既是裁判者,又是直接竞争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软件进行干预时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干预方式和程度应与被监督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有意阻碍竞争对手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

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要对自身产品施以与竞争产品相同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方式,不得采取歧视政策。本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探索。适用法定赔偿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为客观依据。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法官可综合参考行业惯例、第三方统计数据、当事人自行统计数据等在案证据材料,并利用经济学、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和常识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应当考虑到被控行为给原告预期的正常经济利益、市场声誉和市场扩张进度等方面造成的阻力和损失。酌定赔偿数额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规模、范围、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必要时应当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影响力及以及制止其重复侵权的可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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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3/23 16:22:05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