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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中创公司诉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考试学校)

    被告: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启航公司)

【案情简介】

    2001年贵阳启航学校申请注册 “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该商标自2003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中创公司经许可在考研培训等领域独占使用涉案商标。

启航考试学校成立于1998年1月,启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前者主要从事考研辅导,后者主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等。1998年9月至今,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各类考研书籍,多本图书名称中含有“启航考研”字样。2000年3月起,启航考试学校在《中国青年报》等报刊上登载各类考研辅导宣传广告,并列举各类启航考研辅导资料。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发放的宣传材料、名片、教材等上以及对外加盟行为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等标识。中创公司认为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认为,启航考试学校企业名称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期以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公务员考试和考研范围内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对自己在先登记使用并已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使用,未侵犯中创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已使用“启航考研”字样出版辅导书,并在《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使启航考研商标在考研服务上产生识别作用,具有一定影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注册人先于启航考试学校使用涉案商标,也无法证明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考研”字样存在过错。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涉案使用行为中,“考研”等文字属于对所从事服务的描述,体现商标使用的仅为“启航”,故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对含有“启航”文字的商标使用行为都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律师评析】

    本案是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先用抗辩权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涉及到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两个主体。启航考试学校是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启航公司并非单独使用涉案商标,其与启航考试学校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启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取决于启航考试学校的先用抗辩是否成立。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条款是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该条款适用条件主要有四项:一是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是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对上述条款的把握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非只要商标注册人早于在先使用人对商标进行了使用便当然认定先用抗辩不成立。如商标注册人虽存在在先使用行为,但在先使用人对此不知晓,也不存在其他恶意情形的,即不能因商标注册人具有在先使用行为而否认先用抗辩权成立。

    对于在先使用行为的时间点确定,本案明确"先用"是指他人不仅先于注册商标申请日的使用,而且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但本案并未机械地要求必定要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而是要求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由于中创公司无证据证明启航考试学校知晓涉案商标的情况,仅依据其在先使用的事实不能证明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商标存在过错,也不能仅基于此而认定启航考试学校的先用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是首个对商标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尤其是在先使用时间点及原有范围界定予以明确的案例。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思路和方向,也提升了商标先用抗辩规则对于当事人的指引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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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4/14 14:57:1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