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真套现
【基本案情】
原告:沭阳某置业公司。
被告:徐某某。
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沭阳县某商铺出售给被告。原告在沭阳县房屋管理部门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
后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取得按揭贷款390000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至2009年10月19日。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370572.75元。
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370572.75元。同日,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借款合同终止。
沭阳县建设银行发觉原告有套取按揭贷款的嫌疑,于2009年11月30日从原告在该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中扣还。现原告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过程】
原告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便于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从银行套取现金。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开具了以被告名义交付首付款的收据一张,金额为408840元。
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370572.75元。同日,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银行存款凭条、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按理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应由被告支付和归还,相关单据也应由被告持有,但上述单据现均由原告持有,被告拒不到庭进行合理解释,依法应推定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支付和归还。
被告作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义务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作为房屋出售方却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归还按揭贷款,明显违背常理,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显然为了变相获取银行贷款。
【点评】
原、被告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