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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 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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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  总第44期

本周要目

 

房地产类. 

1、关于国税总局表示企业合并后存续土地可免征契税. 

2、投资机构伺机出击,商业地产整体收购成热点. 

公司证券类. 

1、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6、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诉讼仲裁类. 

1、关于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金融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知识产权类. 

1、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掠影. 

2、《陕西省专利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 

4、韩寒状告百度侵权一审获胜. 

 

 

 

房地产类

1、关于国税总局表示企业合并后存续土地可免征契税

摘要:2012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就税收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如果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合并后的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时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如果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如果按照规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点评:按照我国契税征收的规定,除特殊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网址链接:

http://www.dyjlawyer.com/News/2012-9-3/201293240883-1.htm

2、投资机构伺机出击,商业地产整体收购成热点

摘要:“中国房地产政策企稳,让很多投资机构从观望转为积极。”多家知名跨国房地产咨询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虽然今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房地产大宗投资交易成交总金额同比回落,但写字楼及商场物业的投资价值进一步凸显,成为大量资金积极涌入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国内二三线城市的零售物业,成为投资者整体收购的新热点。

点评:开发商在房地产调控持续的背景下资金压力逐渐显现,但同时一个显着的投资趋势是,很多投资者开始积极进军二三线城市的零售物业。根据高纬环球所列的最近40个零售地产整售交易项目所在城市分布显示,其中半数分布在二三线城市。

网址链接:

http://www.dyjlawyer.com/news/2012-8-24/2012824172792-1.htm

公司证券类

1、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摘要: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繁荣地方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点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是为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管理不够规范,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4909

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点评: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优化股权政策、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增强基金行业活力,在此基础上加强业务规范,强化监管措施,防范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2

3、关于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摘要:《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持续保障要求、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点评:该办法系统地规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等监管制度,确立了行业信息安全监管的体制,明确了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提出了信息安全工作的要求。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0

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摘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共涉及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包括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取消了投资比例限制。二是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给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借鉴信托行业的作法,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但对单只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设定规模上限,以降低单只产品的系统重要性;进一步简化备案程序,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三是加强风险控制,有效防范风险。包括严格风险隔离;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完善配套措施。

点评:新规降低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的准入门槛、扩大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这对专户业务的发展构成利好。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1

5、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4号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资产管理合同正文、附则,共四章章四十二条。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7

6、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5号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资产管理合同正文,共三章十七条。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8

诉讼仲裁类

1、关于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

摘要: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改革的白皮书。白皮书分为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部分。 白皮书强调,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深化。

点评:这个大约18000字的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表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jrzg/2012-10/09/content_2239771.htm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点评:法律解释权具有专属性,在我国,法律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享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其他的司法机关一律不能制定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两高的此通知,对于我国现存的司法解释权混乱的现象予以梳理,有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司法的统一。

网址链接: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2954.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2个民事案例均涉及公司法具体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和股东清算责任问题,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新形式、新手段贪污和死缓限制减刑问题。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全国审判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对于促进公开公正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网址链接:

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209/t20120925178369.htm

金融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交监察发〔2012〕224号),交通运输部就推进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工作,提出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

点评: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利于规范部属单位招标行为,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网址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748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摘要:外贸稳定增长,关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关乎稳增长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促进今年外贸稳定增长,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点评点点评: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扩大贸易融资规模,有利于贸易融资成本,有利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6288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我国境内多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网址链接: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20928160011.htm

知识产权类

1、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掠影

摘要:3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一瞬间。然而,从1982年到2012年这30年,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别有一番意义:伴随着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我国正式开始建立起与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系,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法——商标法。此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并快速完善的过程,用了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走过的却是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2012年的8月23日,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在个特殊的日子里,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组织召开“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对人民法院30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点评:30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商标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商标司法保护职责,不断拓宽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范围,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审理和及时化解各类商标纠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确保商标法全方位、多层次的贯彻施行。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与时俱进,能动司法,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建设者和保障者的作用,为商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品牌强国的建立做出更大的贡献。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8/t20120830_745058.html

2、《陕西省专利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摘要:10月1日,新修订的《陕西省专利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又将为陕西省专利事业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条例》是在2003年制定实施的《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变化,将原先的专利保护扩展到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方面,增加了完善服务的内容,更加注重专利的运用,体现了专利与经济的融合。这些变化,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趋势,也体现了陕西省专利事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更预示着全省专利事业未来发展的新方向。”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卢鹏起表示。

点评:专利运用与财税、金融政策相融合,不仅能更大限度体现专利价值,也更能让专利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在《条例》的护航下,陕西省专利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9/t20120929_757462.html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

摘要:9月12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编制的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业已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已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这或将成为标准定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管理规范在术语和定义部分中,拟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9/t20120925_755642.html

4、韩寒状告百度侵权一审获胜

摘要:9月17日,沸沸扬扬的韩寒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正式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像少年啦飞驰》等3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9.58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道歉和关闭百度文库的其他诉求。此外,北京海淀法院当日还对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下称作家联盟)郝群、韩瑷莲诉百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进行集中宣判,郝群、韩瑷莲分别获赔5.59万元和2.13万元。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进行上诉。至此,高举维权大旗的作家联盟获得初步胜利。

点评:解决版权问题,合作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版权方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纷争能否妥善解决,依靠的是双方共商合作共赢之道,而非矫枉过正地要求关闭百度文库。此次作家维权联盟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将有助于推动版权界与互联网界放下成见,携手寻找更加可持续发展的版权保护共赢之路。

网址链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9/t20120919_753922.html


 

本次信息简报编写人员:王党涛、杜渐、司飞飞、县义平、武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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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5 8:22:0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