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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永怡集团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少松,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科技项目投资(需审批的项目另行报批),房地产开发经营(按资质证核定范围经营),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信息中介服务(不含劳务、金融、期货、房地产、出国留学信息中介),销售建筑材料。

    华龙证券公司原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晓安,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变更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日,永怡集团公司与华龙证券公司签订《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1.00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约定甲方于2006年11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承销协议,甲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6000万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聘请乙方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乙方同意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甲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溢价发售,每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发行日期根据证监会通知及交易所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承销费率为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3%,承销费用在主承销商将股款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前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承销团其他成员的承销费用由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团协议统一支付;主承销商的义务包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司准备公开发行A股的申报材料、协助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依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包销股票的义务、制定发行方案并全面组织发行工作、协助公司做好发行前的路演等其他必要的工作等;主承销商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于承销开始日期前或承销开始日已经得到满足为前提:公司所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已就公司本次A股发行按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本次A股发行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等;发行公司的义务包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本次A股的公开发行工作,向主承销商提供本次发行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指派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专人配合主承销商做好本次发行工作,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费用等;主承销商或发行公司不履行或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发生的费用;在承销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及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或在本次发行前股票市场低迷严重影响到本次发行时,则主承销商或公司可决定暂缓或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遇到上述客观情况的一方应尽快将客观情况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或)政府文件和(或)其他权威资料,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上述事件导致各方不可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或协议时,根据该事件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承销协议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该承销协议签订后,华龙证券公司保荐辅导永怡集团公司发行股票事宜,为永怡集团公司整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2007年中期报告调整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等。华龙证券公司将上述资料整理后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050223号,针对永怡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永怡集团公司为此于2007年3月19日向华龙证券公司支付辅导费175000元。2007年4月12日,华龙证券公司向永怡集团公司发出付款通知,要求永怡集团公司向其支付首次公开股票承销费预付款100万元,并载明该款项为承销费之预付款,待永怡集团公司发行股票成功后,该款项从最终支付的承销费中抵扣。当日,永怡集团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华龙证券公司支付承销费预付款100万元。同日,华龙证券公司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预付股票承销款100万元。

    2007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向永怡集团公司发出证监发行字[2007]320号关于对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载明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永怡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发审委于2007年第11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永怡集团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永怡集团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永怡集团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永怡集团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8月29日,永怡集团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载明经公司股东全体通过决议如下:1.鉴于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原因,决定在各方面条件未成熟前,公司撤销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计划;2.授权公司法律部循法律途径追索华龙证券公司预收上市承销费100万元。永怡集团公司的股东温少松、郑泽湖、温少球、何荣、吴灏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法院观点】

    本案系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永怡集团公司与华龙证券公司签订的《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1.00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永怡集团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未获得证监会的核准,承销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永怡集团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1.00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华龙证券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承销费用的支付问题。永怡集团公司主张承销协议解除后,华龙证券公司应返还其方预付的承销费100万元。华龙证券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由于永怡集团公司单方解除承销协议,导致其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无法得到,故要求永怡集团公司支付其方预期利益200万元,扣除预付承销费100万元,永怡集团公司应向其支付100万元。本案中,双方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承销费用的支付方式是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按照3%的比例予以扣除,且华龙证券公司履行承销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是永怡集团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已就本次A股发行按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申请已获得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本次所发行的A股已得到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与安排。由此可见,双方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承销费用的支付条件是华龙证券公司已经履行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义务,且已募集到资金。本案中,永怡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核准,华龙证券公司履行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义务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股票募集发行工作尚未开展,在此情形下,承销协议所约定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3%计收承销费用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永怡集团公司不需支付承销费用。永怡集团公司向华龙证券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付款通知、收据等书证材料上明确载明属于承销费预付款性质,即属于永怡集团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鉴于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履行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同意解除承销协议,故在承销协议解除后,华龙证券公司应承担预付承销费用100万元的返还义务。关于华龙证券公司主张要求永怡集团公司支付预期利益的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华龙证券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实际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义务并未开始履行,且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系中国证监会对永怡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核准,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永怡集团公司不构成违约。现华龙证券公司主张永怡集团公司承担预期利益损失20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华龙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补充2007年中期报告调整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等由其方为永怡集团公司整理的材料,均属于辅导保荐工作范畴。为此永怡集团公司向华龙证券公司支付辅导费17.5万元,对华龙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经支付了对价。综上,本院对永怡集团公司要求华龙证券公司返还承销费预付款100万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3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龙证券公司提出的反诉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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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8/14 15:57:4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