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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七色花公司)

    被告: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智林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七色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的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330147666.6,该专利包括49个组件。2014年4月,七色花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乐智林公司生产的积木。经比对,上述积木中均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七色花公司还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乐智林公司在其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上述主题积木的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虽然包括49个组件,但其中的49个组件并非各自独立的产品,而是需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积木产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因此,涉案外观设计并非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而是由49个组件构成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确定保护范围。乐智林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三种被诉侵权产品均全部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七色花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乐智林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七色花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北京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了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分标准,并根据组装关系是否唯一,确定了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方法:

    1、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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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9/4 9:55:20  【打印此页】  【关闭